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38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人社〔20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发布单位: |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3831
主动公开
常人社〔2024〕8号
2024-02-19
县人力社保局
有效
HCSD13-2024-0001
发布时间:2024-03-04 09:1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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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 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经省人社厅同意,常山县拟开展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点工作。现将《常山县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常山县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
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的通知》(衢市人社社〔2018〕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参加常山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3.企业注册地址在常山县行政区域内;
4.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
5.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6.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三、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2.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常山县各类企业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具有实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
四、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和参加人员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
五、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实行按年缴费形式,企业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六、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
七、企业向县人力社保局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填写《常山县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人才参加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2.《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一式三份)(范本见附件2);
3.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人员名册。
八、县人力社保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计划方案后,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
九、企业根据县人力社保局同意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的备案批复,与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并选择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
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业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
十、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十一、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需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十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1.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山县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的通知
2.常山县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
3.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范本)
附件1.关于印发《常山县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