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8-595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18〕197号 | 公开日期: | 2018-12-29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失效 |
02165835-001/2018-59531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18〕197号
2018-12-29
县政府办
失效
HCSD01-2018-0017
发布时间:2020-06-11 09:5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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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8-001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8〕19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构筑和谐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简称周转金)是指由县财政出资设立,专门帮助暂时遇到资金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垫付所欠电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额度为200万元,从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县供电公司开设专用账户,并负责管理使用和追偿,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章 使用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的适用对象,是在常山县内依法设立,符合我县产业扶持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后续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使用周转金:
(一)上年度3次以上逾期缴纳电费;
(二 )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列为C、D类;
(三)上年度亩均税收在1万元以下;
(四)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不宜使用周转金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周转金垫付标准
单次申请垫付的周转金不得超过企业本月所欠电费的50%,且申请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同一工业企业年累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5次。
第八条 周转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请使用周转金,应详细说明原因、涉及金额、借款时间及还款计划等,于电费扣缴日前3个工作日申请并同步配合县供电公司办理供配电设备抵押手续。
(二)初审:由属地管理单位初审并签写意见。
(三)审核:由县供电公司审核并签写意见。
(四)发放:由县供电公司在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周转金汇入企业电费缴纳账户。
第九条 周转金从汇入企业电费缴纳账户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不超过15天,使用期限内免息,超出期限的每日按未归还金额的2‰计息。
第四章 违约与追责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承诺要求及时归还周转金,经县供电公司或属地单位催缴未按期归还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周转金,并由县供电公司按规定停止电力供应。企业有财政性奖补资金的,原则上应优先用于偿还欠缴的周转金。
第十一条 企业在2个月内未归还周转金的,由县供电公司依据借款协议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二条 县供电公司应保障周转金使用安全,试行期结束时应向县财政足额归还周转金。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对违反操作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和县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附件1
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
使用审批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申请金额
申请使用
起止日期
(不超过15天)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原因
及说明
(签字并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属地管理
部门意见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电费欠费
情况认定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国网常山县供电公司审批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
借款协议
甲方:国网浙江常山县供电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用电户号:),地址:,乙方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无法全额支付年月电费,电费金额为元。根据《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乙方向国网浙江常山县供电有限公司申请使用周转金,申请金额
为(大写:),乙方所申请周转金获批后,由甲方直接汇入国网常山县供电公司电费账户,乙方承诺在
年月日前全额归还周转金。乙方未按时归还周转金的,按《常山县工业企业暂欠电费帮扶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停电,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归还金额的2‰计收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此基础上依法保留甲方起诉的权利。
本协议签订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2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
或委托人(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