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9-59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19〕37号 | 成文日期: | 2019-04-08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02165835-001/2019-59784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19〕37号
2019-04-08
县政府办
废止
HCSD01-2019-0002
发布时间:2019-04-08 15:5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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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3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体系,推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附属用房、附属物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1.房屋成新率以拆迁当年新建为100%。
2.房屋经规划部门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确认房屋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未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其房屋的成新上限可提高10%。
3.常政办发〔2019〕2号文件中的重置价包括:内墙粉刷为25元/㎡(指建筑面积,下同),外墙粉刷为30元/㎡,楼地面工程为20元/㎡,天棚粉刷为20元/㎡,外墙门窗工程为37元/㎡,完整性缺失的,评估时应予扣除。
4.常政办发〔2019〕2号文件中的架空层、阁楼成新率按照主房成新率计算;
5.本文件中房屋装修补偿参考价中的装修是指房屋结构以外的,且搬迁时不可移动,无利用残值的装饰、装修;拆移的装修不予补偿。
6.本文件中房屋装修补偿参考价表中未列入的装修项目,视其装修材料参照相近类型装修项目的补偿标准评估确定该装修项目的补偿价格,并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7.本文件中房屋装修补偿价格不考虑成新。
8.本补充意见与《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2号)同期实施。《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及参考价格》(常政办发〔2012〕231号)中的“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格”、“房屋装修补偿参考价格”废止。
附件:1.附属用房重置价格。
2.附属物重置价格。
3.房屋装修补偿参考价格。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