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8-59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18〕145号 | 公开日期: | 2018-12-11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18-59528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18〕145号
2018-12-11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18-0012
发布时间:2018-08-29 10:5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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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
渔业资源管理全面落实禁渔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全面落实禁渔制度,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县域渔业资源保护,全面落实禁渔制度,是保护和恢复县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逐步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生态文明城市的具体体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我县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新闻传媒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在沿河渡口、集市入口等采用宣传车、设立宣传牌(栏)、标语及召开村组干部会、群众座谈会、渔民培训会、与渔民签订禁止违法捕捞承诺书等形式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等,要加大破坏渔业资源的不法行为曝光度,教育广大群众和渔民自觉遵守渔业行政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知法守法意识,提高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保护渔业资源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建立完善渔业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一)成立县乡两级渔业资源保护领导小组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五水共治办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新闻传媒集团、县港航管理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当地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的乡镇(街道)渔业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由水利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辖区内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县五水共治办负责牵头协调各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强化渔业资源保护,落实禁渔制度工作,定期做好督查和考核工作,统筹制订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水利局负责承担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建立渔业资源保护网格化监管等相关工作机制;做好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渔业资源保护的监管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开展重要渔业水域和渔具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渔业违法案件;负责乡镇(街道)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责任书督查考核。县公安局负责110 指挥中心受理群众举报,并向电捕行为发生地派出所发出指令,当地派出所应及时出警赴电捕现场,制止电捕行为,依法收集电捕证据,控制电捕人员、工具、渔获物等,并及时通知县渔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及时出警,依法处理阻挠正常执行公务等行为;协助渔政部门依法收缴禁用渔具;查办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保护渔业资源工作以及增殖放流所需经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加强渔业燃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情形开展执法检查;协助渔政部门对市场上销售不合最小捕捞规格幼鱼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水域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保障水源水质安全,对芙蓉水库、千家排水库等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违法垂钓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渔业执法部门对城区内河的违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县新闻传媒集团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对打击破坏渔业资源案件的宣传报道。县港航管理所负责加强对禁渔区(期)河道水域内船舶管理,协同乡镇(街道)、渔政部门开展对“三无”渔船的清理。
2.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县水利局法制科、水政与渔政监察大队负责人负责日常联络,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新闻传媒集团、港航所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联络员。建立渔政联席会议微信群,确定联络员通讯联系方式。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分析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和联动执法机制。
3.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由县水利局水政与渔政监察大队负责牵头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等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参与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每月至少开展1次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三)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属地管理体系
明确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责。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内电捕工具、“三五”渔船等非法捕捞渔具渔船大排查,对非法捕捞渔具渔船拥有者上门做好宣传劝导工作;落实乡村渔业资源保护责任制,按照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要求,采取网格化管理,落实日常巡查,对违法捕捞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流转交办、跟踪反馈;建立值班制度,积极处置群众举报、按县“12345”和 110 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出动人员赶赴现场,制止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收集非法电捕的证据,包括拍摄电捕现场、控制电捕工具和渔获物;协助执法部门做好非法捕捞案件的查处;清除辖区河道内的非法船只和地笼网等违法捕捞工具。
建立乡村两级护鱼组织。组建乡镇(街道)护鱼队伍和村级护鱼小组,负责开展辖区内法律法规宣传、日常巡查、举报处置、现场阻止、协助电捕工具收缴等,配合渔政部门依法查处渔业违法案件等。
四、落实措施,规范运作
(一)实施禁渔区(期)制度
1.常年禁渔区禁渔范围:除常山港干流及三座水库(85黄海高程:芙蓉水库275.08米、千家排水库216.6米、狮子ロ水库102.8米)水域外,全县范围内所有河道。禁渔时间:全年。
2.季节性禁渔区禁渔范围:常山港干流上游与开化县交界处至常山港干流下游与柯城区交界处。禁渔时间:每年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
3. 禁止行为: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一切渔业捕捞行为。
4.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扣留或没收渔船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规定,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5.禁渔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二)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并在常山电视台、《今日常山》等主要媒体进行公布,对协助查处非法电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激发群众参与渔业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推行倾斜政策。今后组织实施乡镇河道“生态治理、小鱼护水”人工增殖放流工作,放流苗种数量重点向已制定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配齐护鱼队伍、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乡镇(街道)予以倾斜。
(四)完善村规民约。对现有村规民约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将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成为全体村民的自觉行动。县渔政管理机构和所在乡镇(街道)对修订村规民约、执行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予以业务指导。
(五)落实考核机制。县政府将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及“五水共治”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督查、抽查,对渔业资源管理不力,造成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常山县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