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8-595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18〕29号 | 公开日期: | 2018-05-18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02165835-001/2018-59518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18〕29号
2018-05-18
县政府办
废止
HCSD01-2018-0004
发布时间:2018-02-28 16:0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HCSD01-2018-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分类处置、协同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僵尸企业”处置和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界定
(一)僵尸企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僵尸企业:1.停产1年以上;2.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3年以上亏损;3.连续3年以上欠税、欠息、欠费;4.主要靠政府补贴和续贷维持生产经营。
(二)闲置用地。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
(三)低效用地。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2.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已动工建设但已建设的容积率达不到省级规定容积率50%的;3.已竣工投产,但近三年企业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4.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中列入D类企业的工业用地;5.已进入司法处置并且企业已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合理流动
1.支持县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的新建项目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并经项目决策同意。对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受让企业,其余50%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符合享受兼并重组政策条件的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充意见》(常政办发〔2016〕198号)规定予以奖励(补助)。
2.支持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企业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对通过兼并重组方式盘活原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企业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投资方可向企业属地书面承诺继续履行原协议相关约定及责任,项目重新提交并经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会议审查同意后,相关部门可给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资产过户手续;项目建成并通过履约验收后,按约定继续享受原“一事一议”政策。
(二)鼓励先租后让盘活用地
3.对租赁闲置厂房的项目,经项目决策同意,可按“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符合条件的,相关审批手续可按承诺制办理。
4.对租用已享受我县“一事一议”政策闲置厂房的企业,租赁方达到原出租方“一事一议”相关约定指标,且双方有意向交易出租方土地及厂房的,可共同向县项目验收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履约验收合格后,可给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按前款奖励。
(三)允许回购闲置低效工业用地
5.企业无能力开发利用现有土地的,可向属地提出退出用地申请,经属地审查退出用地符合再利用条件及相关要求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加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不超30%),并扣除土地使用年限及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后,有偿回购土地使用权,资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给回购方。
(四)加快司法处置盘活土地
6.对已进入司法处置的工业企业,企业属地须在拍卖公告前明确地块的项目布局条件,意向参与拍卖企业的投资项目需在参与拍卖前通过项目决策咨询。加快破产案件审理,一般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对于无任何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
(五)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处置盘活
7.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参与“僵尸企业”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工作,将参与“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列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单项考核。对成功处置“僵尸企业”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上给予优先选择或单项考核加分。
(六)严格控制项目准入
8.对“僵尸企业”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盘活过程中引进的投资项目(包括通过租赁、兼并重组、司法拍卖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亩均税收指标按新增用地项目标准执行,低于约定亩均税收的项目不得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奖励政策,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企业投资项目。
(七)推行倒逼机制加大处置力度
9.对认定为闲置用地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对被认定为超出建设期且连续三年未有产出的工业用地,按上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被认定为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种涉企优惠政策。
10.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僵尸企业”、闲置低效用地企业信贷管理,对该类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该类企业不得申请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不得使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11.加强对“僵尸企业”、闲置低效用地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法依规处理。
12.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闲置低效用地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13.加强对“僵尸企业”、闲置低效用地企业的供电、供水的日常监管,供电、水务部门根据环保、安监、金融等部门对企业的处置结果,限期对处置企业进行依法停电、停水。
(八)加大倒逼企业上规升级力度
14.用地面积15亩及以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满5年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变压器容量315KVA及以上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在综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用地面积20亩及以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满5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直接列为D类。
15.国税、地税部门建立规下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每季选取部分企业,纳入日常纳税评估案源库,进行重点评估或稽查。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常山县“僵尸企业”处置和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中心、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金融办、县处置办、各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园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明确职责。经信局负责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及办公室日常工作,住建局负责审查认定建设项目开发进度情况,规划中心负责审查认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国土局负责提供宗地信息等情况,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企业税收征缴情况,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全程介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和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的各项工作。
(三)通力协作。以各乡镇(街道、园区)为责任主体,集中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和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专项行动,通过全面排摸,建立动态管理库,落实分类指导,逐步建立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督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召开由县法院、县金融办、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僵尸企业”处置和闲置低效用地盘活联席会议,对典型的“僵尸企业”和闲置低效用地企业进行研究商讨,互享信息资源。针对不同企业,不同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有效期两年。本意见与其他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具体由常山县“僵尸企业”处置和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