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2017-523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7-11-27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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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2017-5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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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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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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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8 13:3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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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自实施《常山县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政办发〔2003〕158号)制度以来,我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顺利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还存在着权证漏登错登和历史资料遗失、乡镇工作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为明确参保对象和参保项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以及加强基层社保队伍建设,制定《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

2.《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

4.《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2015]13号)。

二、主要内容。

第一、参保对象认定

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因公共建设需要,由县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实际失地并享受当年正常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参保项目认定

(一)认定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县国土局初审后,由国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提交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参保办法。按国土局出具的载明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应保人数的《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为依据进行参保。重点解决201411日以后征地项目的参保问题,对20131231日前征地的项目,条件符合一个,实施参保一个。

第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对于权证漏登、错登和历史资料遗失失地人员的处理

1、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2004年完善的经营权证中漏登、错登人员,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户籍相关证明,经所在行政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由农业局给予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2确因有关单位保管不善,造成征地清册等原始资料遗失,由县国土部门核定应参保总名额,并由所属村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办理参保手续。

(二)对于20131231日前征地面积不足但已参保,并有异议人员的处理

1、补缴政府出资部分资金。对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必须足额补缴。对于不愿补缴政府出资部分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不得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退出。今后再被征地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可重新折算和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对于被征地村内土地调换参保人员的处理

农户间已签订土地调换协议,并经村两委确认同意的,按正常参保人员对待。如未经村两委同意和征地红线划定后私下进行土地调换的,按违规参保予以清理。

(四)对于长风水库和芙蓉水库建设失地农民的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两大水库建设部分被征地农民已参保。为体现同一个项目参保的公平公正,将符合条件的其它被征地农民一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强化部门联审

建立由人力社保局牵头,国土、农业、林业、公安、财政等部门经办人员参加的联合会审制度,每月10日对参保人员进行集中审批,明确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参保,不能够明确的事项提交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必须确定1名(重点乡镇、街道确定2名)在职在编人员担任社保员,明确各村会计担任社保工作协理员。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社保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保人员的素质。

三、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全县。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江水生、朱瑜、王文伟

联系方式:50202655022716,503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