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17-53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发〔2017〕46号 公开日期: 2017-11-22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失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17-531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发〔2017〕46号

  • 公开日期:

    2017-11-22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失效

  • 统一编号:

    HCSD00-2017-0003

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15 10:1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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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2017-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4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2015〕13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认定

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因公共建设需要,由县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实际失地并享受当年正常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参保项目认定

(一)认定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县国土局初审后,由国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提交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参保办法。按国土局出具的载明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应保人数的《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为依据进行参保。重点解决2014年1月1日以后征地项目的参保问题,对2013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项目,条件符合一个,实施参保一个。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对于权证漏登、错登和历史资料遗失失地人员的处理

1.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2004年完善的经营权证中漏登、错登人员,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户籍相关证明,经所在行政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由农业局给予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2.确因有关单位保管不善,造成征地清册等原始资料遗失,由县国土部门核定应参保总名额,并由所属村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办理参保手续。

(二)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征地面积不足但已参保,并有异议人员的处理

1.补缴政府出资部分资金。对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必须足额补缴。对于不愿补缴政府出资部分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不得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退出。今后再被征地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可重新折算和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对于被征地村内土地调换参保人员的处理

农户间已签订土地调换协议,并经村两委确认同意的,按正常参保人员对待。如未经村两委同意和征地红线划定后私下进行土地调换的,按违规参保予以清理。

(四)对于长风水库和芙蓉水库建设失地农民的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两大水库建设部分被征地农民已参保。为体现同一个项目参保的公平公正,将符合条件的其它被征地农民一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四、强化部门联审

建立由人力社保局牵头,国土、农业、林业、公安、财政等部门经办人员参加的联合会审制度,每月10日对参保人员进行集中审批,明确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参保,不能够明确的事项提交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加强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必须确定1名(重点乡镇、街道确定2名)在职在编人员担任社保员,明确各村会计担任社保工作协理员。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社保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保人员的素质。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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