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7-53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发〔2017〕46号 | 公开日期: | 2017-11-22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失效 |
02165835-001/2017-53106
主动公开
常政发〔2017〕46号
2017-11-22
县政府办
失效
HCSD00-2017-0003
发布时间:2017-06-15 10:1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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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2017-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4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2015〕13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认定
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因公共建设需要,由县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实际失地并享受当年正常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参保项目认定
(一)认定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县国土局初审后,由国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提交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参保办法。按国土局出具的载明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应保人数的《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为依据进行参保。重点解决2014年1月1日以后征地项目的参保问题,对2013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项目,条件符合一个,实施参保一个。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对于权证漏登、错登和历史资料遗失失地人员的处理
1.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2004年完善的经营权证中漏登、错登人员,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户籍相关证明,经所在行政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由农业局给予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2.确因有关单位保管不善,造成征地清册等原始资料遗失,由县国土部门核定应参保总名额,并由所属村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办理参保手续。
(二)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征地面积不足但已参保,并有异议人员的处理
1.补缴政府出资部分资金。对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必须足额补缴。对于不愿补缴政府出资部分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不得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退出。今后再被征地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可重新折算和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对于被征地村内土地调换参保人员的处理
农户间已签订土地调换协议,并经村两委确认同意的,按正常参保人员对待。如未经村两委同意和征地红线划定后私下进行土地调换的,按违规参保予以清理。
(四)对于长风水库和芙蓉水库建设失地农民的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两大水库建设部分被征地农民已参保。为体现同一个项目参保的公平公正,将符合条件的其它被征地农民一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四、强化部门联审
建立由人力社保局牵头,国土、农业、林业、公安、财政等部门经办人员参加的联合会审制度,每月10日对参保人员进行集中审批,明确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参保,不能够明确的事项提交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加强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必须确定1名(重点乡镇、街道确定2名)在职在编人员担任社保员,明确各村会计担任社保工作协理员。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社保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保人员的素质。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