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7-53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发〔2017〕42号 | 公开日期: | 2017-11-22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17-53105
主动公开
常政发〔2017〕42号
2017-11-22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0-2017-0002
发布时间:2017-05-29 10:1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HCSD00-2017-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4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全县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秩序,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需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自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公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的;
(二)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公布之日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苗木、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的;
(三)以其他方式抢栽抢种抢建的。
二、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敲诈或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处置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问责;村干部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或者罢免。
六、各乡镇(街道)、县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等单位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必须限期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
八、县人民政府之前发布的禁止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110或5032110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