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7-523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02165835-001/2017-52373
主动公开
2017-11-27
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5-22 13:3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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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为确保全县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秩序,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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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需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自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公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的;项目规划选址公布之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苗木、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的;以其他方式抢栽抢种抢建的。
(二)政府通告、征地通知或公告下达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必须限期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清除。
(三)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村干部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或者罢免;党员干部有“三抢”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条例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用地主体等单位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