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70/2024-725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70/2024-72589
主动公开
2024-01-31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31 14:1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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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乡对《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将《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第三条第三款项目变更中的“1.变更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变更前需提交乡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实施;2.累计变更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工程实施需要,变更额超过合同价10%的,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9〕100号)文件执行”修改为“1.变更额在合同价5%以内的,变更前需提交乡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实施;2.累计变更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或金额在60万元以上。确因工程实施需要,变更额超过合同价5%或60万元以上的,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3〕11号)文件执行”。
(二)明确《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施行日期为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四、实施时间
因该通知属于文件修改类文件,不设置宽限期,自公布之日立即施行。
五、解读机关、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咨询方式:0570-556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