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70/2024-725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大政〔2024〕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1133082200262470/2024-72581
主动公开
大政〔2024〕9号
2024-01-30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有效
HCSD99N-2024-0002
发布时间:2024-01-31 10:1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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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属各科室、各行政村: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予以公布。
一、将《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第三条第三款项目变更中的“1.变更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变更前需提交乡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实施;2.累计变更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工程实施需要,变更额超过合同价10%的,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9〕100号)文件执行”修改为“1.变更额在合同价5%以内的,变更前需提交乡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实施;2.累计变更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或金额在60万元以上。确因工程实施需要,变更额超过合同价5%或60万元以上的,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3〕11号)文件执行”。
二、明确《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施行日期为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