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200262470/2024-725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大政〔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01-30
发布单位: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1133082200262470/2024-7258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大政〔2024〕9号

  • 成文日期:

    2024-01-30

  • 发布单位: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99N-2024-0002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10:1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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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属各科室、各行政村: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予以公布。

    一、《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第三条第三款项目变更中的1.变更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变更前需提交乡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实施;2.累计变更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工程实施需要,变更额超过合同价10%的,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9〕100)文件执行”修改为“1.变更额在合同价5%以内的,变更前需提交乡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实施;2.累计变更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5%或金额在60万元以上。确因工程实施需要,变更额超过合同价5%或60万元以上的,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311)文件执行”。

二、明确《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23〕8号)施行日期为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2024130日起施行。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大政〔2024〕9号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桥头乡关于加强农村小额工程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