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常山县林业和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公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
常山县林业和水利局
2025年12月26日
常山县林业和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常山县林业和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 | 一、(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 政府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 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 税务部门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