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常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常依法行政办〔2020〕6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山县公安局、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住建〔2024〕27号),废止后,常山县建筑垃圾管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山县公安局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4日
常住建〔2025〕80号 关于废止《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