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132Q/2026-1010557493 | 公开方式: | {opentype}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132Q/2026-1010557493
主动公开
2026-04-27
常山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5-17 16:5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为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其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25年度常山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4651元,按照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规定,2026年我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以及根据浙政民福〔2021〕64 号文件“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2025年目标值为25000元/年”规定,2026年我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就高确定为25000元/年,平均每人每月2084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应为20000元/年,平均每人每月1667元;其他低保低边家庭中儿童按10%补助,平均每人每月16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采取寄养的,生活费和寄养照料费合计按2180元/月标准执行(常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采取寄养的寄养照料费由福利机构根据孤儿实际情况予以支付,两项合计不得低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费。
二、实施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调标工作,精心部署,对符合调标要求的对象及时操作变更、增补发放金额。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自2026年1
月1日起执行。
常山县民政局 常山县财政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