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845T/2026-1010479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845T/2026-1010479607
主动公开
2026-01-29
常山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6-01-29 16:1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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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
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深化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残联发〔2025〕2号)精神,促进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减轻残疾人家庭照护压力,现将“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残疾人之家和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是指主要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和辅助性就业等服务的专门机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是指以提供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为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等服务为补充的组织。
二、“服务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活动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标准执行;若从事营利性活动,相关活动的用水用电用气不得执行居民价格。
三、“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安装表计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或改造难度较大的,由转供水电气的主体、“服务机构”共同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应执行居民价格的用量。需实施改造单独安装表计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服务机构”承担。计量表计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表计费用。
四、“服务机构”凭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出具的有效凭证,向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如涉及转供水电气情况,需由“服务机构”和转供主体共同提出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核实后,按相关业务规定完成办理,生效时间不得晚于次月。
五、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政策指导,履行认定职责,强化资质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居民价格申请办理表(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1月20日
附件
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申请办理表(样表)
机构名称 | |||
详细地址 | XX市XX区(县)XX街道(具体到门牌号) | ||
运营时间 | 转供水:是☐,否☐;转供电:是☐,否☐; 转供气:是☐,否☐ | ||
机构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材料 | |||
必备条件 | 佐证材料 | ||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民非组织登记等证明 | 如为残疾人之家,请提供在残疾人之家管理系统中注册截屏 | ||
建筑和场地 | 提供场地门头、内饰照片3张 | ||
服务内容 | 提供服务对象和管理人员数量 | ||
机构意见 | 本机构运营情况属实。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乡镇 (街道)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托养机构无需所在乡镇(街道)出具意见。 | ||
属地残联 组织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