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845T/2026-1010479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845T/2026-1010479614
主动公开
2026-01-29
常山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6-01-29 16:1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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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关于明确社区家政服务
网点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和《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精神,促进社区家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区家政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是持有家政机构码和家政人员码的家政服务机构设置在社区的服务网点。
家政服务网点所属机构应通过“浙里家政”平台进行申报,由属地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有效期1年,到期前15天进行续期申请。如网点经营场所发生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申请。
二、“服务网点”从事家政服务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标准执行。
三、“服务网点”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安装表计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或改造难度较大的,由转供水电气的主体、“服务网点”共同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应执行居民价格的用量。需实施改造单独安装表计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服务网点”承担。计量表计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表计费用。
四、“服务网点”凭属地商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向当地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如涉及转供水电气情况,需由“服务网点”和转供主体共同提出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核实后,按相关业务规定完成办理,生效时间不得晚于次月。
五、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服务机构的政策宣传,履行认定职责,强化资质管理。
六、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申请办理表(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2026年1月23日
附件
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
申请办理表(样表)
网点名称 | XX 社区 XX (隶属家政企业)家政服务网点 | ||
详细地址 | XX 市 XX 区(县) XX 街道 (具体到门牌号) | ||
所属机构 | (注:入驻“浙里家政”场景的机构名称) | ||
设立时间 | 转供水:是£,否£;转供电:是£,否£; 转供气:是£,否£ | ||
功能场景 | |||
网点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材料 | |||
必备条件 | 佐证材料 | ||
网点所属家政服务机构,已入驻“浙里家政”场景且实际开展家政业务 | 提供“浙里家政”机构码截图,家政人员码截图,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 | ||
建筑和场地 | 提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场地门头、内饰照片3张 | ||
服务内容 | 提供服务目录 | ||
网点所属 机构意见 | 本网点由我企业/机构运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 ||
转供主体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属地商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申报表及相应佐证材料在“浙里家政”平台上填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