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15 08:3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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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彰在县域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起草了《2025年常山县高质量发展奖评选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2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王浩,联系电话:18357068992(648992),联系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29号(常山县人民政府)。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2025年常山县高质量发展奖评选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表彰在县域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激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快转型升级和创新步伐,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进本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设立常山县高质量发展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常山县高质量发展奖从社会贡献和企业质量、产业投资、跨越发展、科技创新、亩均效益、稳岗就业、乡村振兴、服务业提质、金融赋能10个方面评选产生,获奖企业控制在60家以内。
(一)社会贡献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我县缴纳社保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的企业。纯引税型、税源型等特殊情况企业,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2.评选条件。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中服务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3.评选标准。按照当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高低排序,取前6名。若评选的建筑、服务业、商贸流通、两柚一茶等相关企业未进入前6名的,则另外各增加1个表彰名额,分别取建筑、服务业、商贸流通、两柚一茶等相关企业中排名第1的企业。
本方面由县发改局牵头。
(二)企业质量方面。
1.评选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企业。
2.评选条件。
(1)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当前证书有效;
(2)企业当年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或者已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当前证书有效;
(3)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件及以上;
(4)企业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按评选条件,取前3名。
本方面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三)产业投资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评选条件。当年实现统计累计出数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照累计数高低排序后取前3名。同一法人名下不同企业同时入围的,原则上推荐一家企业享受政策。
本方面由县经信局牵头。
(四)跨越发展方面。
1.工业企业。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档的工业企业。评价年度新升规企业不作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B档要求。
(2)评选条件。评价年度企业产值超1亿元,且产值增速3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增速高低排序后取前4名。
2.建筑业企业。
(1)评选条件:评价年度企业省内建筑业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且同比上年度正增长超过10%的;或评价年度企业省内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上年度正增长超过30%的;或评价年度企业省内建筑业产值达到0.7亿元以上,且同比上年度正增长超过50%的。
(2)评选名额:按评选条件进行排序,取前4名。
本方面由县经信局、住建局牵头。
(五)亩均效益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档的规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评价年度亩均效益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按评价年度亩均效益排序,取前3名。
本方面由县经信局牵头。
(六)科技创新方面。
1.评选范围。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评选条件。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评选当年度研发费用实现正增长;产学研合作;重大标志性成果。
3.按得分高低取前3名。
本方面由县科技局牵头。
(七)稳岗就业方面。
1.评选范围。在本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参保的民营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企业当年度末在职员工(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为依据)在100人以上;上年度企业稳岗率高于95%;技能人才占比高于全县平均数;无劳动争议纠纷立案查处等。满足以上条件,按照上年度稳岗率排名、企业亩均就业率排名及技能人才占比排名情况,取综合排名前3家企业。
本方面由县人社局牵头。
(八)乡村振兴方面。
1.评选范围。县域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强村公司。
2.评选条件。
(1)农业龙头企业。企业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创客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年带动300户以上本地农户增收。
(2)新型经营主体。近3年来,主体法人代表无违法行为,无不良经营记录情况,被评为省级以上示范性农业经营主体,年收益50万元以上,至少带动20户本地农户增收。
(3)强村公司。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纳入乡镇三资管理范畴,实体化、规范化运作一年以上,无不良经营记录情况;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效益良好,至少带动2个及以上村集体村均增收10万元以上,至少带动300名本地农民就业增收;单村强村公司所在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0%以上,产业发展势头强劲,能持续改善当地农村人居环境,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乡村振兴贡献突出,强村富民作用明显。至少带动50户本地农户增收1万元/户。
3.评选标准。根据分类考评得分排序,其中农业龙头企业取第1名,新型经营主体取第1名,强村公司取第1名。
本方面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九)服务业提质方面。
1.服务业(不含文体旅游业)。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规上、小升规、小升限除外)。
(2)评选条件。除文化旅游业之外,规上服务业企业中属于多式联运类企业,或持续在库2年以上,2025年(1-11月)营收增速35%以上。限上商贸企业中,批发业:2025年增速20%以上,销售额超过5亿元;零售业:2025年增速10%以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纯电商企业除外;住宿餐饮业:2025年增速10%以上且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
(3)评选标准。规上服务业企业根据综合评价取多式联运类企业1名,其他规上服务业企业2名;限上商贸企业根据分类综合评价各取1名。(共6个)
2.文体旅游业。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文体旅企业。
(2)评选条件。体育企业当年体育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体育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旅行社当年旅游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引进县外游客住宿1晚以上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旅游饭店当年旅游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接待过夜游客3万人次以上的;旅游景区企业(包括乡村旅游企业)当年旅游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当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3)评选标准。达到基本条件的文体旅游业按当年企业经济指标中的共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50%、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占比50%),在全县体育企业、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和文化企业中选取综合排名前3家企业。
本方面由县服务业发展中心、文广旅体局牵头。
(十)金融赋能方面。
(1)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2)评选条件。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县政府工作,在国资盘活、省市对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企业纾困解难中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并综合金融两项收入同比增速、年度贷款增量及贷款同比增速、存贷比等指标进行综合赋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能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金融需求。积极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有效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和风险管控能力,做好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宣传,本年度未发生过金融风险。
(3)评选标准。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名,取前3名。
本方面由县金融中心牵头。
二、评选程序
常山县高质量发展奖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各方面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参与配合。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评。根据评选条件要求和评选工作安排,由各方面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参评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报县政府办。
(二)联审。县政府办汇总各牵头部门初评名单后,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发改局、服务业发展中心、财政局、经信局、开发区、科技局、公安局、文广旅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住建局、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审计局、应急局、统计局、税务局、卫健局、常山公积金分中心、金融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视情向有关部门函询,形成候选名单。
(三)公示。候选名单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在《今日常山》、常山政务网等平台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表彰。县政府对评选意见进行审议,提交县委审定后发文表彰。同时在《今日常山》、常山政务网等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评选年度有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骗取财政补助等严重失信行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欠税情况;表彰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存在需否决的其他情形,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二)企业在经营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四)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政府投资性平台企业以及非竞争性领域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企业质量方面除外)。
(五)同一家企业只能参评一个奖项。
(六)企业集团总部不在常山的,以单家在常独立法人企业参评。
(七)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发文之日)起施行,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数据统计周期。
(八)评选细则由各牵头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