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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常山县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5 08:4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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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

常山县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扎实推进普惠养老服务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幸福养老需求,我局拟定了《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常山县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6日。

请相关单位、社会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信箱:418517894@qq.com;

2.电话:0570-5663851;

3.邮件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72号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常山县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4日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

常山县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社会福利院:

你院《常山县社会福利院关于核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常福字〔2026〕1号)收悉。为扎实推进普惠养老服务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幸福养老需求,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常山县深化普惠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常民字〔2025〕88号)的规定,经成本调查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服务费

(一)基本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二)床位费基准价格:双人间640元/床.月、四人间460元/床.月。床位费中包含生活用水、24小时热水、饮用水、生活用电、空调用电、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

(三)护理费基准价格:三级(自理)370元/人.月、二级(轻度失能)550元/人.月、一级(中度失能)910元/人.月。

(四)你院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允许你院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特需服务收费

(一)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

(二)特殊床位、特级护理(特1-特3、专需护理)由你院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服务收费

(一)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

(二)伙食费标准由你院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三)代收代付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你院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你院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四、其他事项

(一)床位费、护理费、特殊床位、特级护理、伙食费按月收取;床位费、护理费、特殊床位、特级护理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 个月的,按1 个月收取;伙食费按实际发生天数结算。

(二)老年人退养,按上述规定收取床位费护理费、特殊床位、特级护理、伙食费后,其余部分退还给缴费人。你院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你院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规定或承诺提供服务,少服务的,扣减相关费用。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有要求的,你院应按月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四)你院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常山县社会福利院床位费基准价格表

附件2:常山县社会福利院护理费基准价格表



附件1:

常山县社会福利院床位费基准价格表

房型

房内设施配备

收费标准

元/床.月

   双人间

护理床、电视机、空调、衣柜、床头柜、独立卫生间(洗漱淋浴卫生设备)、独立阳台等

    640

   四人间

    460

注:1.床位费中包含生活用水、24小时热水、饮用水、生活用电、空调用电、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

       2.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允许你院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附件2:

常山县社会福利院护理费基准价格表

护理等级

收费标准

元/人.月

护理服务规范

三级

370

按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67—2020《养老机构护理分级与服务规范》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二级

550

一级

910

特级(1-3级)、专需

双方协商

注: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允许你院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