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0 17:2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要求,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县政府起草的《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25年12月11日-2026年1月9日(30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王冰,联系电话:13567056036,联系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建设局大楼。
附件:1.文件起草说明
2.《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1:
《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文件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是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加快,住房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亟需通过制度化手段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近年来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公共租赁住房在准入、分配、退出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仍存在机制不健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制度予以规范。本次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注重政策衔接与创新突破,力求构建覆盖全面、分配公正、管理高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为进一步健全本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保障效能,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5 号)以及《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此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手段,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价值。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二是优化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及动态监管措施,杜绝虚报瞒报、违规转租等行为;三是强化后续管理,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资格审核、分配入住、日常监管全流程闭环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与治理能力。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与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统一准入认定制度。对硬性指标予以调整和量化,具体如下:住房方面,申请家庭在本县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房改等相关政策;收入方面,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常山县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方面,申请人家庭在各类企业中的投资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时,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得拥有生活机动车辆,或仅可拥有一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该机动车辆价格需低于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二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审核体系,由县民政、公安、资规、人社、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及残联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予以审核,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在相关部门间的共享。通过建立跨部门联审机制,确保信息核查精准高效,防止虚假申报,切实维护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二是轮候配租与动态监管制度。三是健全退出机制。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时,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过渡租住申请,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合同租金计租。无其他住房的实物配租家庭过渡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责令其搬迁腾退,并按照同时期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占用费用,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起草过程。
1.启动阶段(2025年7月):成立起草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全面梳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为办法起草奠定坚实政策基础。
2.调研及初稿撰写阶段(2025年7月-2025年8月):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形成《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
3.内部研讨与修改阶段(2025年9月-2025年10月):组织局内相关科室和法务进行多次内部讨论和专题研究,对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确保办法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实际。
4.征求意见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1月):将办法(草案)分送县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审计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14条。
5.立项阶段(2025年12月):将办法(草案)报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审批。
附件2:
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5号)及《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县县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二)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公租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补贴发放、实物配租事宜,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组织召开城乡住房工作联席会议,确定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资格标准,以及研究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经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通过即生效。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大数据局、县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常山分中心、县残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二、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
(一)县住建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情况,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中,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为主要方式,也可相对集中建设。具体配建方式和配建比例由县住建、发改、资规等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装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并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构建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县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及残联等部门、组织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七)县住建局应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八)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市场长期租赁等形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维修、物业管理、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及其他开支。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三、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签署授权核实审查承诺书,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作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申请人或联络人。
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含父母、工作地在本县域范围内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因求学原因户口迁出的未婚子女;现役未婚义务军人。
下列家庭成员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监狱服刑人员。
下列人员可单独申请公租房保障:已婚(含婚后离异、丧偶)人员;年满25周岁以上的未婚居民;唯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年满18周岁(含)以上的城镇低保、持有一或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重大疾病等家庭,18周岁以下的该类人员,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或长期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在本县域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房改等相关政策。
3.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常山县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4.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常山县户籍或持有常山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常山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县域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财产条件:参照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财产条件。
5.学历条件: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6.就业条件:已与我县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用人单位为其在我县连续缴纳企业养老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持有常山县域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五)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常山县户籍或持有常山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常山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县域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财产条件:参照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财产条件。
5.就业条件:已与我县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用人单位为其在我县连续缴纳企业养老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
(六)家庭住房面积核定标准
1.住房面积核定规则
(1)房屋转移以已办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提供有效的司法文书为据。
(2)按份共有产权按所有权共有份额分摊房屋面积,共同共有产权按所有权人数平均分摊房屋面积。
(3)农村房屋或批地建房按审批面积计算。
2.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现有的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的)、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面积、军产房、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住宅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包括尚未办理房产证的)等。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转移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县域范围内农村的房屋或宅基地住宅(含城中村、农村拆迁或征收安置的房屋)。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房产,申请当月前5年内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1倍折算成住房建筑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有异议的,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其中阁楼、车库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计入住房面积。
(七)保障对象分档
一档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及特困家庭证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政府公布的城镇低保标准2.5倍(含)的孤寡老人、一或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政府公布的城镇低保标准2.5倍(含)(除一档以外的其他家庭)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常山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高于上年度城镇低保标准2.5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八)申请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经济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享受直管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农村批地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保障或享受过各类房改、住房补贴政策。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价值的车辆或数量超过2辆(含)以上车辆的(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具体金额以每年通告为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或在2家以上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的,具体数额以每年通告为准。
4.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乘以当地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具体数额以每年通告为准。
5.有违章建设、搭建房屋的。
6.因离婚而造成住房困难未满三年的。
7.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九)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可到县住建局及所在社区咨询或登陆常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了解信息,申请表格可到社区或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
在保家庭实行年审制度。申请家庭保障方式调整的,需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重新提交申请;保障方式不变的,则无需重新提交申请。
(十)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住房、收入、车辆、工商、货币等财产情况以及父母、子女的住房情况,签署家庭核实授权书并应当提交的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拥有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一份(二手车辆须提供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4.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民政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明、社会化安置成年孤儿的证明;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证明;
(3)持有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5)县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6)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8)其他保障类型的三孩家庭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一)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十二)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住建局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县住建局应当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保障方式和适用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家庭不得同时享受两种保障。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户均保障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
(二)实物配租的适用对象优先满足一档家庭,根据房源剩余情况兼顾二档和三档特殊家庭,鼓励申请家庭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遵循适当低于同类地段、相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原则,综合考量保障家庭支付能力、建设与运营成本等因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分类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若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相应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及租金标准。
(三)租赁补贴的适用对象为实物配租以外的其他保障对象。对于已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以发放租金补贴的形式予以保障。
保障面积方面,1-2人户按36平方米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家庭成员人数乘以18平方米计算。最终补贴面积为核准面积减去现有住房面积,且户均不少于36平方米。补贴金额为核准面积乘以对应档次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县住建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月补贴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五、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安排
(一)租赁补贴发放方式:按季发放。
1.在保家庭。由县住建局将应年审的住房保障人员名单发送相关部门审核,补贴金额自每年1月份开始计算,季末根据审核情况发放租赁补贴;
2.新增保障家庭。补贴金额自申请当月起计算,季末根据审核情况发放租赁补贴,第四季度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为11月15日。
(二)实物配租方式:结合年度房源情况,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优先保障一档家庭,剩余房源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方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及配租工作方案》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结构相对应,1人和2人户原则上以一室户型为主,家庭成员为异性直系亲属(子女满8周岁的母子、父女等)或2级以上残疾、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请人可配租二室户型。3人(子女满8周岁)及3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已实物配租在租赁合同期内(子女满8周岁)的一室一厅家庭,根据房源情况,可以调换成二室一厅住房。
六、运营使用和退出管理
(一)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各联审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和年审,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继续、变更、停止保障的决定,并予以告知。保障对象及相关单位需配合开展保障资格核查工作。对未经年审或核查不合格的,不再予以保障。
(二)保障家庭在受保障期限内,因家庭人口变动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应腾退所承租的房屋。
(四)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时,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过渡租住申请,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合同租金计租。无其他住房的实物配租家庭过渡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责令其搬迁腾退,并按照同时期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占用费用,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确定)。
(四)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六)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七)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禁止出借、转让、转租、闲置、交换或从事经营活动及用于违法活动,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及原有使用功能。
(八)承租家庭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公安、民政、资规等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二)因就业、子女就学、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报县住建局同意,承租家庭可以申请换房或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1.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5.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劝阻后仍拒不改正的。
8.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对象以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应当退回自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补贴资金。
(四)对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及恶意欠租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违规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且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按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腾退搬迁并按照同时期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占用费用,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代理转租的,由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处理。
(七)县住建局应积极创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实施运营管理,承担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运营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配租家庭实施动态管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原《常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4号)同时予以废止。
(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