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9 12:0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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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常山县深化普惠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方案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信函和电话联系我们。
联系人:徐建军,电话:0570-5013275,通信地址:常山县民政局(天马街道文峰西路12号)
附件:1.起草说明
2.常山县深化普惠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民政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
起草说明
现将《常山县深化普惠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定依据
1.《关于深化养老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
2.《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建设覆盖城乡、分层分类的普惠养老服务网络;二是明确了重点任务,优化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完善普惠养老服务价格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三是明确了组织保障,完善了组织领导、资金保障、监督管理。
附件2
常山县深化普惠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的《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围绕全省普惠养老改革试点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原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1.到2025年底,建成普惠型养老床位600张以上;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精准补贴的普惠服务机制,基本养老服务费用政府指导价覆盖率100%;建立“一床一码”精准补贴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补贴精准发放,老年人满意度达90%以上。
2.到2027年底,建成覆盖城乡、分层分类的普惠养老服务网络,建成覆盖城乡的“15分钟养老服务圈”。
(二)基本原则。
1.价格可负担。建立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机制,确保养老服务价格与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
2.质量有保障。制定统一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3.运营可持续。创新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1.推动公建民营和国企化改革。对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实行政府指导价;组建县级国有养老运营公司,整合乡镇公办养老机构资源,打造区域性普惠养老服务中心。
2.鼓励民办机构提供普惠服务。对提供不低于备案床位数60%用于普惠床位的,且为二星级及以上民办机构进行贷款低息或贴息支持;允许民办机构配套不超过20%的高端床位,收益反哺普惠服务;根据入住普惠床位的老年人的数量给予机构每月100元/张的运营补贴。
3.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镇村两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等服务;推广互助养老模式,推进“银龄互助”。
(二)完善普惠养老服务价格机制。
1.政府指导价管理。结合机构运营实际成本核算,对普惠型养老机构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餐费等基础服务实行最高限价,基本服务费指导价(普通床位费和餐费)不超过上一年度常山县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指导价随居民收入增速每年调整一次。非基本服务(如个性化护理)实行市场调节价,需明码标价并备案。
基本服务项目 | 机构收费指导价(元/月) | |
普通床位费 | 800 | |
餐费 | 600 | |
护理费 | 自理老人 | 600 |
轻度失能 | 800 | |
中度失能 | 1500 | |
重度失能 | 2200 | |
完全失能 | 3500 | |
备注:2024年常山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9元/月。 |
2.精准补贴机制。推行“一床一码”补贴系统,关联床位类型、收费标准及补贴对象信息等,根据老年人年龄、经济状况、失能等级等因素进行补贴。注:(1)普惠养老补助按下表对应进行补助且不超过自付部分的40%(不含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且各类补助累计不得超过当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2)失能等级加成补助与长护险,养老服务消费券,残疾人集中托养等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
年龄 | 补贴对象 | 基础补贴(元/月) | 失能等级加成(元/月) | ||||
自理 | 轻度 | 中度 | 重度 | 完全 | |||
60-79周岁 | 低保老人 | / | / | / | 参考浙民养〔2025〕6号文件 | ||
低边老人 | 500 | / | / | 600 | 800 | 900 | |
普通老人 | 300 | / | / | 300 | 500 | 600 | |
80周岁及以上 | 低保老人 | 参考浙民养〔2025〕6号文件 | |||||
低边老人 | 600 | / | / | 700 | 900 | 1000 | |
普通老人 | 400 | / | / | 500 | 600 | 700 |
(三)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
1.标准化建设。制定《常山县普惠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服务内容、退出机制等。
2.智慧化监管。建立普惠养老大数据平台,实现“三公开一监督”,公开机构空余床位、收费标准、补贴明细;通过“一床一码”实现补贴资金全程追溯。
3.医养结合深化。推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提供定期巡诊、远程医疗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三、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常山县普惠性养老服务改革工作专班,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资金保障,设立县级普惠养老专项基金,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500万元,并接受社会捐赠;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年内发生安全事故、骗取补贴的养老机构,5年内不得认定为普惠养老机构。
附件:常山县普惠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附件
常山县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机构供给,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养老机构
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自愿申报并经县民政局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养老机构。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县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
二、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
经自评设立条件、服务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县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
(一)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县民政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养老机构。
1.依法登记备案。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在县民政部门备案,且为二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
2.服务质量良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4.收费标准合理。床位费、餐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我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餐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纳入普惠养老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性养老机构,执行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二)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程序。县民政部门原则上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开展1次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的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申请,填写《普惠性养老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审核。县民政部门对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原则上应当在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定价。县民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养老机构,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床位费、餐费、护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
4.公示。县民政部门通过官方媒体对审核通过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名单、具体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纳入县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
5.签署承诺书。被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的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民政部门及作出承诺的养老机构留存。
6.报备。县民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名单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市级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
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后有效期2年。
三、普惠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一)运营补贴。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按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指导标准,给予奖补。
(二)利率优惠。对提供不低于备案床位数60%用于普惠床位的,且为二星级及以上民办机构进行贷款低息或贴息支持。
四、普惠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餐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确定。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普惠性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普惠性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县民政部门加强对普惠性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养老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二)超出普惠养老协议价收费的;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四)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
自愿退出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或计划停办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请县民政部门审核。
六、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公示
普惠性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媒体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七、其他规定
1.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2.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有收费项目规定的,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期间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常山县普惠性养老机构申请表
养老机构 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机构类型 | ||||
机构等级 | 获得现等级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机构地址 | ||||
备案床位数 (张) | 备案完成 时间 | |||
服务场所性质 | ||||
收费标准 (元/月) | ||||
收费标准 (元/月) | ||||
收费标准 (元/月) | ||||
一年内县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 处罚 | o | 两年内生产安全事故 | oo | |
养老机构 情况说明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常山县普惠性养老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入住老人床位费、餐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满足:按照自理级、部分自理级、完全不能自理级分类,所收取的每人每月最高收费不高于 元/月(自理级)、 元/月(部分自理级)、 元/月(完全不能自理级)。
二、与每一位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服务地点、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按有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