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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09:1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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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集约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散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信函和电话联系我们。

联系人:郑青,电话:0570-5026670,通信地址:常山县民政局(天马街道文峰西路12号)


附件:1.起草说明

2.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民政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

起草说明

现将《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集约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散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衢市民〔20251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部分17条内容,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附件2

常山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集约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散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衢市民〔2025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是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推动殡葬移风易俗要求融入村规民约,殡葬协理员(网格员)要引导广大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县殡葬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设施规划布局。各乡镇(街道)、村(社)要按照常山县殡葬(公墓)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要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交通、群众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墓地的数量和规模,实施公墓建设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注重社会效益和公益属性

第五条 建设选址要求。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进行建设,严禁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乡村公益性墓地

第六条 建设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乡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并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取得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用地、用林、环评(如需)、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乡村公益性墓地。报批时,需提交如下资料:1.申请2.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乡镇(街道)审查意见;4.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5.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图纸;6.经费筹集和投入情况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7.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标准要求。乡村公墓需建设配套管理用房、祭扫场所、焚烧池、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乡村公益性墓地墓具(墓碑)在同一墓区内采用统一制式和规格必须以乡镇(街道)或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招投标采购。墓穴安葬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一)实施普通生态公墓的每亩按照180-200穴的要求规划建造。墓穴规格单穴占地面积能超0.7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能超1平方米,墓碑面积不能超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墓地绿化覆盖率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得低于50%

    (二)实施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公墓的每亩按照280穴以上的要求规划建造。墓穴规格单穴占地面积不能超0.4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能超0.6平方米,高度不高于0.2米;不立碑,全部实行平放或斜放,双穴墓碑不大于40×60厘米,单穴墓碑不大于30×40厘米,墓前道宽度7080厘米,建成后绿化率不得低于60%

    (三)实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骨灰寄存架一般不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间距不低于1.2米,骨灰存放室净高度不低于3.3米。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坚持谁建设,谁主管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以村(社)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各村(社)负责管理,村书记为殡葬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殡葬协管员。各乡镇(街道)作为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和检查公益性公墓的运营情况。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条 坚持公益惠民、兜底保障原则。乡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按照《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发改〔20258号)文件执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同时,要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弱势特困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应酌情减免墓穴费或免费提供墓地。

第十一条 坚持财政保障、多元筹措原则。乡镇(街道)、村(社)需将乡村公益公墓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年初预算。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社)自行筹集。树葬、骨灰堂每建成一个县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和村(社)负责筹资解决。乡村公益性墓地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所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用于满足公墓日常运维管理所需

第十二条 坚持严明纪律、守牢安全原则。乡村公益性墓地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凭火化证明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穴;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禁止在乡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活人墓、家族墓,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巧立名目乱收费;禁止在乡村公益性墓地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乡村公益性墓地。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严防火灾、踩踏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部门联动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乡村公益性墓地为当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由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责令改正;居住在集镇所在村的集体户、下乡脱贫安置在集镇所在村的农户、长期居住在村里、夫妻一方为本村村民的等特殊情形,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村民自治要求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年检审核。乡镇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墓地开展年检年审初审,民政部门负责年检审核。年检的范围包括审批资料、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账册报表、合同等。对年检合格的,发放年检合格证明;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本实施暂行办法与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抵触的,均按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由常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自2025XX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