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9 09:1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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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集约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散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信函和电话联系我们。
联系人:郑青,电话:0570-5026670,通信地址:常山县民政局(天马街道文峰西路12号)
附件:1.起草说明
2.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民政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
起草说明
现将《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集约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散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衢市民〔2025〕1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部分17条内容,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附件2
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集约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散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衢市民〔2025〕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是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推动殡葬移风易俗要求融入村规民约,殡葬协理员(网格员)要引导广大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县殡葬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设施规划布局。各乡镇(街道)、村(社)要按照《常山县殡葬(公墓)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要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交通、群众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墓地的数量和规模,实施公墓建设。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注重社会效益和公益属性。
第五条 建设选址要求。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进行建设,严禁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乡村公益性墓地。
第六条 建设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乡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并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取得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用地、用林、环评(如需)、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乡村公益性墓地。报批时,需提交如下资料:1.申请表;2.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乡镇(街道)审查意见;4.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5.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图纸;6.经费筹集和投入情况(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7.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标准要求。乡村公墓需建设配套管理用房、祭扫场所、焚烧池、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乡村公益性墓地墓具(墓碑)在同一墓区内采用统一制式和规格,必须以乡镇(街道)或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招投标采购。墓穴安葬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一)实施普通生态公墓的每亩按照180-200穴的要求规划建造。墓穴规格单穴占地面积不能超0.7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能超1平方米,墓碑面积不能超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地绿化覆盖率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得低于50%。
(二)实施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公墓的每亩按照280穴以上的要求规划建造。墓穴规格单穴占地面积不能超0.4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能超0.6平方米,高度不高于0.2米;不立碑,全部实行平放或斜放,双穴墓碑不大于40×60厘米,单穴墓碑不大于30×40厘米,墓前道宽度70~80厘米,建成后绿化率不得低于60%。
(三)实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骨灰寄存架一般不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间距不低于1.2米,骨灰存放室净高度不低于3.3米。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坚持“谁建设,谁主管”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以村(社)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各村(社)负责管理,村(社)书记为殡葬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殡葬协管员。各乡镇(街道)作为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和检查公益性公墓的运营情况。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条 坚持“公益惠民、兜底保障”原则。乡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按照《常山县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发改〔2025〕8号)文件执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同时,要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弱势特困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应酌情减免墓穴费或免费提供墓地。
第十一条 坚持“财政保障、多元筹措”原则。乡镇(街道)、村(社)需将乡村公益公墓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年初预算。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社)自行筹集。树葬、骨灰堂每建成一个县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和村(社)负责筹资解决。乡村公益性墓地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所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用于满足公墓日常运维管理所需。
第十二条 坚持“严明纪律、守牢安全”原则。乡村公益性墓地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凭火化证明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穴;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禁止在乡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活人墓、家族墓,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巧立名目乱收费;禁止在乡村公益性墓地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乡村公益性墓地。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严防火灾、踩踏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联动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乡村公益性墓地为当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由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责令改正;居住在集镇所在村的集体户、下乡脱贫安置在集镇所在村的农户、长期居住在村里、夫妻一方为本村村民的等特殊情形,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村民自治要求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年检审核。乡镇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墓地开展年检年审初审,民政部门负责年检审核。年检的范围包括审批资料、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账册报表、合同等。对年检合格的,发放年检合格证明;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本实施暂行办法与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抵触的,均按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由常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