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常山县司法局行政规范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6 15:3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异议审查工作的组织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常山县司法局行政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信函和电话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亚胜,电话:0570-5896363,通信地址:常山县司法局(天马街道白马路52号)。

 

附件:1.起草说明

2.常山县司法局行政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司法

                       2025  


附件1

起草说明

 

现将《常山县司法局行政规范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断推向纵深,国家及省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如浙江省出台《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对审查提出进一步要求。因此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制定出台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十分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浙府法发〔2014〕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规定了11种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二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规定了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三是明确了本局的异议审查程序,参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浙府法发〔2014〕17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形式审查环节,对受理与不受理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四是明确文件的清理、后评估程序要求。

 


附件2

常山县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浙府法发〔2014〕1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集体审议、发公布、备案、清理、异议审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单独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讲话材料等;

2.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3.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4.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

5.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

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知;

10.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11.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三)工作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语准确规范,一般采用段落方式,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二、文件制定程序

(一)调研起草。局业务室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二)征求部门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局业务科室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有分歧的内容,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交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专家论证、评估、听证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局业务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局业务科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局业务科室应当组织听证

(四)公开征求意见。局业务科室应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意见反馈途径、反馈方式、反馈期限以及联系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开征求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当天不计算在内。同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局业务科室应当在结束后的7日内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方式对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五)合法性审查。业务科室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包括文件草案注释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评估、专家论证等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基础上,及时提交政府法律事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出台文件的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意见包括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和本机关政府法律事务科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局业务科室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班子会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班子会集体审议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七)印发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并由局办公室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7个工作日内公布在县政府网站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板块,同时视频、图表等方式公布相关政策解读。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八)施行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九)文件备案。局业务科室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交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智管理平台备案

(十)制定程序简化。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三、异议审查

(一)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1.超越法定权限;

2.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上位规定;

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6.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7.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

8.其他违法情形。

(二)审查建议书内容。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异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异议文件”)名称、文号以及要求审查的具体内容。

3.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或者盖章。
5.建议日期。

6.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审查建议时,应当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受理、审查。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将申请资料转送局政府法律事务科具体办理。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局政府法律事务科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作出书面告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异议文件审查后,应当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异议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由局机关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废止、修订。

(三)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建议,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2.本机关已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答复的;

3.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在行政诉讼中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该异议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的;

5.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2项情形,应将有关答复内容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然就同一内容提出审查建议的,不再回复。

(四)中止审查。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1.异议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2.异议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正在合法性审查的;

3.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处理。

(五)终止审查。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1.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审查建议的;

3.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4.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四、文件清理、后评估

局政府法律事务科应当每隔两年牵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即时清理,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本机关根据需要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程序,参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5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