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常山县芳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常山县芳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公布常山县芳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件、电话形式反馈至常山县芳村镇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段宇昊,电话:15257055680/694680
地址:常山县芳村镇后底埂45号B幢303室
常山县芳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附件一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镇对2024年12月31日之前由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起草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
三、起草过程
由芳村镇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同时征求各科室意见,在科室意见反馈基础上,认真分析梳理相关意见,最终形成该文本。
四、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清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3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该通知属于文件清理类文件,不设置宽限期,自公布之日立即施行。
关于公布常山县芳村镇人民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行政村、镇属各科室: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镇政府对2024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3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各修改责任单位及时启动修改程序。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件)
常山县芳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起草责任单位 |
1 | 关于印发芳村镇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芳政〔2021〕8号 | 芳村镇人民政府 |
2 | 关于印发《芳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芳政〔2022〕25号 | 芳村镇人民政府 |
3 | 关于公布常山县芳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芳政〔2024〕2号 | 芳村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