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07 19:1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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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常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方案》公布方式: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及常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8月7日起30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若公众对《方案》有异议的,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天马街道办事处、征迁事务中心或各网格单位。
四、联系方式:
天马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朱周婚;电话:0570-5890723,地址:天马街道定阳南路181号。
征迁事务中心联系人:吴镇;电话:0570-5665290,地址:天马街道文峰东路27号。
特此通告
附件: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附件
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订)《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加强北门历史文化街区管理与实施,完善街区基础设施配套,改善群众生活品质,营造便利舒适生活环境,加快城市有机更新,开展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屏山巷,南至法院街,西至孔家坞,北至展衣山脚。具体范围见附件。
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范围内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约27175平方米;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约8538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认定书为准。
三、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人:常山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评估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
2.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室内需要评估的装饰装修价值;
3.附属物、建(构)筑物的价值;
4.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二)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衢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产权调换。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安置小区为:宋砥潮鸣、锦翠花园。安置房源均为现房,具体房源信息另行公告。
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安置用房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周转用房(均为现房)基本情况:柚苑小区7套,户型84㎡;别峰路180号1套,户型84㎡。
七、产权调换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合计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的,只能选择70㎡及以下户型(具体以房屋交付实测面积为准,下同)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70㎡(含)的,只能选择90㎡及以下户型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70㎡的可上浮15%,并在可选户型中按就近就高(就高面积不得超过10㎡)的原则予以扩面。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允许被征收户向天马街道办事处提出增购申请,具体增购规则另行制定并公布。
对选择安置用房设置电梯的,电梯井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房总价,电梯井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安置用房电梯井分摊面积,最终以安置用房确权面积为准。
八、产权调换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选择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安置用房的,产权调换选房顺序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实施,具体选房规则另行制定并公布。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凭证或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或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四)“住改商”的经营性补助。
1.计算公式:经营补贴=(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经营年限系数×实际经营面积。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
2.经营年限系数。
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经营年限计算;经营年限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
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计算后补偿标准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方式的支付1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到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起,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十一、特殊群体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房屋征收补助规定的特殊对象,依照《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常政办发〔2020〕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条件容积率及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系数。
十三、征收奖励标准
(一)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部分给予25元/㎡奖励。
(二)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超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按期签约奖励的分段计算时间在签约腾空公告中予以明确。
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三)按期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第一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按期腾空奖励的分段计算时间在签约腾空公告中予以明确。
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四)单元和楼栋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栋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栋划分为单位。一个单元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下同),每户给予单元签约奖励10000元;一个楼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每户给予楼栋签约奖励20000元。单元和楼栋的划分以房屋自然楼幢为区间进行划分。
(五)购房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签约期截止日起12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网签协议和购房发票等材料为准,下同),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含配套的车位、储藏室等,下同)5%的购房补助;自签约期截止日起6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10%的购房补助。
十四、房票安置补助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且自房票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在衢州市区及常山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20%的补助。房票安置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常山县现行房票实施细则实行。
房屋征收房票与我县产业工人房票等不得叠加使用。
十五、补偿奖励户的认定
本方案所指补偿和奖励的“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持单独储藏室、架空层、车位、车库等的产权证不计);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或认定书认定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认定书认定有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十六、契税优惠
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签约期限及搬迁腾空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天,具体签约起止日期及搬迁腾空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八、其他事项
(一)符合房改或合作集资建房条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房改部门确定的标准补交相关费用后,凭房改部门相关凭证按100%产权给予补偿。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合同,或者以先签后撤网签合同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奖励补助及其他优惠政策,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解除买卖合同的,已享受奖励补助的予以追回
(三)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常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常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图:常山县龙门路和孔家坞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