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5-84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5〕24号 成文日期: 2025-08-15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25-846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5〕24号

  • 成文日期:

    2025-08-15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1-2025-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5 17:4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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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常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拓宽常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我县房票安置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稳妥推行的原则。先行在衢州市区与常山县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各县(市、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房票更名一次,并最终在政策打通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

二、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将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用于购买特定房屋并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一种特定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以房票的形式自行购买衢州市域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的特殊补偿安置方式。

三、发放对象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常山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被征收,且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常山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且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

四、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房票的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构筑物、超设定条件容积率补偿等其他费用)、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奖构成。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房票的票面金额:1.根据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折算房票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限额)面积乘以合法(限额)房票补偿单价与保障面积乘以保障面积房票补偿单价相加。2.原则上除涉及后期兑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奖励外,其他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奖等补偿、奖励均应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集体房票计算时被征收房屋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该户可安置面积的,以可安置面积封顶计算,超出部分按照货币补偿安置另予补偿。

五、房源征集

常山县行政区域内房票房源必须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具备70年产权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鼓励常山县范围内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并制定合理的房企让利政策。

六、房票使用

(一)房票不允许买卖、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只出具给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只出具给被征收人或其符合安置条件的户内成员。

(二)房票所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含同一楼盘的阁楼、储藏室、车库或车位),均可使用房票。

(三)房票所有人变更:

1.被征收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房票转让协议、二手房买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所有人更名。

2.房票所有人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房票所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领房票补助。

3.房票所有人本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凭法院生效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更名。

(四)房票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房票实际使用时间以新建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  

七、奖补政策

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含配套的车位、储藏室等)的20%给予补助。

八、房票结算

(一)房票所有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所有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未使用或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未使用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给予结算;房票使用后有剩余且房票使用的金额加上原合法(限额)房屋补偿、装修、附属物等其他奖励补助后总额仍少于货币补偿安置总额的将按照货币补偿安置予以补足(不计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

(二)房票所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

1.现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2.期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完成交付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按一项一策原则提前兑付资金。

九、组织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本县行政区域内房源、准入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以及行政区域外房源的对接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的开具及兑付结算等工作;县发改、资规、财政、国资、审计、税务、城投、农投等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源市场化要求的相关工作。

十、其他规定

(一)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凭征收补偿协议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开发商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开发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对房票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商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合同,或者以先签后撤网签合同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奖励补助及其他优惠政策,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解除买卖合同的,已享受奖励补助的予以追回。

(四)纪检监察、公安、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常政办发〔2024〕38号)同时废止。

常政办发[2025]24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CSD01-2025-000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