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30 16:0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常山县金融服务中心代县政府起草的《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29日(30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金融服务中心。联系人:林丽娟,联系电话:0570-5019311,联系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415号。
附件:1.《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普惠金融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结合政策性担保公司市县一体化运行的实际,出台《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是破解本地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需要。当前,我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有效抵押物缺乏问题,且面临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利率偏高等现实困境,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瓶颈。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能够通过政策增信为小微企业融资“搭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门槛,为市场主体注入资金活水。
二是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限制贷款实际执行利率等方式,可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银行与小微企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构建“银企共赢”的金融生态格局,为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提升县域经济抗风险能力的需要。我县小微企业数量占比大,其稳定发展是区域经济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基础。通过风险补偿资金池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稳定,能减少外部环境波动对小微企业经营的冲击,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企业倒闭、就业流失等连锁反应,增强区域经济在面对不确定性时的韧性和回旋空间。
四是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升级的需要。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可引导金融资源向我县特色产业小微企业倾斜,助力其引进精深加工设备、改良种植与生产技术、拓展产业链条,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向高端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部分25条内容,分别是总则、补偿对象和条件与标准、资金管理、工作程序、管理职责与分工、附则。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且面临融资渠道窄、利率高等问题,亟需政策增信降低信贷门槛。
五、起草过程
常山县金融服务中心于2025年2月启动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在借鉴县政策性担保公司不良贷款代偿的经验基础上,通过召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座谈会,启动编制管理办法初稿,管理办法初稿目前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附件2
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县银行加大对县域内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在常山县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县财政出资设立,对合作银行为本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
第四条 由常山县柚富开发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暂定为省农担常山办事处业务承接单位)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简称托管机构)。
第二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常山县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的科技型企业、智能制造、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两柚一茶”、供应链金融等领域。
(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放款时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新办企业时间上可适当放宽办理)。
第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条件:
(一)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执行。
(二)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分级为不良的时间需在项目向托管机构备案之后,未备案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三)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代为采购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货质押贷款等。上述贷款可含自然人保证担保,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其他各级财政风险补偿政策补偿的贷款。
(四)同一合作银行对单个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对科技型企业、县里重点扶持打造的产业链项目可放宽上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含)。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五)小微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超过年化4%。县财政局给予合作银行日均贷款余额1.5%的补助(资金池业务日均贷款余额需达到6倍及以上);
第七条 补偿标准:合作银行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20%,剩余80%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八条 合作银行已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当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5%或超过该合作银行资金池总量的10%时,即暂停办理该合作银行备案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不良贷款率降至5%以内或不良贷款赔付总额降至资金池总量的10%以内后恢复办理。年度资金池贷款项目余额未达到6倍(含)以上的,下年度按适当比例调低资金池资金。年度资金池贷款项目余额达到10倍(含)以上的,下年度按适当比例调高资金池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规模:资金池规模暂定为1亿元,首期规模为2000万元,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存贷规模在200亿元以上的,最高合作出资4000万;100亿元-200亿元之间的,最高出资2000万;100亿元以下的最高出资1000万)。贷款规模控制在资金池规模10倍比例。
第十条 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营,并接受县金融中心的日常监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应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仅可投放于银行存款类产品,不得用于投资等支出。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年度资金委托管理费按照日均贷款余额的0.5%提取。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至县金融中心。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等。县金融中心据此提出当年的资金池增资、调整和相关补助计划,经县财政审核后,一并向县政府报告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合作银行应按照托管机构要求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放(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的项目信息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风险补偿申报:判定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并上传贷款项目相关资料,以及提交申请前10个工作日内的企业征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风险补偿审核:托管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金融中心提出补偿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风险补偿确认:由金融中心确定风险补偿申请后,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追偿:全权委托合作银行进行追偿工作,托管机构协助贷款银行办理追偿等相关事项。追偿回收款按比例(追偿回收款×补偿比例)及时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不扣除实现债权费用)。合作银行每年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收回(含部分收回)逾期贷款的,应在收回逾期贷款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机构,并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已补偿的资金。
第五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 金融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从贷款项目总额、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数量等指标对合作银行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合作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与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县金监支局等有关单位共享。
(二)与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托管机构职责。
(三)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受金融中心委托,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依照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实施风险补偿工作。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及运营。
(三)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四)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进行受理和审核,向金融中心提出补偿意见,并根据金融中心的书面确认文件,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合作银行。
(五)负责每半年向金融中心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和核销情况。
(六)负责将风险补偿资金追偿资金直接缴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补偿资金申报、后续清收和返还工作。
(四)配合做好核销、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五)接受托管机构关于申报项目情况和贷后管理的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每两年评估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