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5-838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发〔2025〕1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5-83887
主动公开
常政发〔2025〕17号
2025-07-14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0-2025-0001
发布时间:2025-07-17 09:5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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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常山胡柚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常山胡柚”证明商标是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常山胡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1219974)。本办法所称“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03年第12号公告界定的产地范围内,按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常山胡柚(GB/T19332—2008)》生产加工的常山胡柚产品。
(二)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四)常山县人民政府对常山胡柚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常山县农业农村局、常山县胡柚产销行业协会做好常山胡柚地理标志运用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五)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日常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二、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一)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初审,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材料报衢州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后,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三、常山胡柚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
(一)经常山县胡柚产销行业协会授权使用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使用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常山胡柚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协议》;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四、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
(二)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三)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1.使用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3.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四)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2.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4.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维护常山胡柚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5.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常山胡柚地理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六)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随意扩大专用标志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得将证书或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卖给他人。
(七)县市场监管局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常山胡柚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
五、专用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一)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
(二)常山胡柚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2.使用与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1.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2.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3.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
4.不再从事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
5.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
6.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侵害常山胡柚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五)从事常山胡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附 则
(一)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