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关于《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4 16:4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打通市县之间的安置壁垒,满足征收(搬迁)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过渡周期、盘活存量房源、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单位现将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14723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72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地址:文峰东路27号)。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570-5665290电子邮箱:1940164220qq.com

 

附件:1.关于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常山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2025714

 

 


附件1

 

关于《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是衢州市推进市域一体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充分尊重老百姓的居住选择权,有效推进市域新型城镇化建设。为配合做好市域一体房票使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草拟形成《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落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打通市县之间的安置壁垒,满足征收(搬迁)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过渡周期、盘活存量房源、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打通市县之间的房票安置政策壁垒,有序推进市域一体房票使用,保障征收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比较与原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此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

()调整房票定价机制

原方案中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总额(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如被征收房屋涉及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货币奖励、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一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按期签约、按期腾空等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调整为: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房票的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构筑物、超设定条件容积率补偿等其他费用)、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奖构成。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房票的票面金额:根据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折算房票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限额)面积乘以合法(限额)房票补偿单价与保障面积乘以保障面积房票补偿单价相加。原则上除涉及后期兑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奖励外,其他按时签约奖、按时腾空奖等补偿、奖励均应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明确房票结算规则

原方案中未就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征收实施单位之间的房票结算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对此进行明确,具体如下。1.现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满3个月,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2.期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满3个月,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完成交付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五、修订过程

1.202565日,征迁中心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县领导进行汇报

2.202561925征迁中心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建议

3.202574日,征迁中心针对各单位收集的意见建议,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研究讨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完善常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拓宽常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将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用于购买特定房屋并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一种特定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以房票的形式自行购买由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或县政府指定的其它安置房源(两者统称为房源库内房源)特殊补偿安置方式。

二、发放对象细则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常山县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或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

三、基本原则

我县房票安置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房票更名一次,并最终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后进行结算。

、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

房票的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构筑物、超设定条件容积率补偿等其他费用)、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奖构成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

房票的票面金额:①根据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折算房票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限额)面积乘以合法(限额)房票补偿单价与保障面积乘以保障面积房票补偿单价相加。②原则上除涉及后期兑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奖励外,其他按时签约奖、按时腾空奖等补偿、奖励均应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房源征集

常山县行政区域内房票房源必须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具备70年产权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县政府指定的其它安置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鼓励常山县范围内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纳入房源库内,并制定合理的房企让利政策。

、房票使用

(一)房票不允许买卖、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只出具给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只出具给被征收人或其符合安置条件的户内成员。

房票所有人购买房源库中房源的(含同一楼盘阁楼、储藏室、车库或车位),均可使用房票。

(三)房票所有人变更

1.被征收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屋征收合同、房票转让协议、二手房买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所有人更名。

2.房票所有人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房票所有人使用房票购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相关单位申领房票补助奖励。

3.房票所有人本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更名

(四)房票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房票实际使用时间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库内其它房源以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在县住建局(房产事务中心)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奖补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补助。具体在各项目征迁方案中予以明确。

、房票结算

(一)房票所有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所有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未使用或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奖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未使用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给予结算;房票使用后仍有剩余的,原则上不给予结算,但是房票使用的金额加上原合法(限额)房屋补偿、装修、附属物等其他奖励补助后总额少于货币补偿安置总额的将予以补足不计息

(二)房票所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相应款项原则上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政府指定房源库内其它房源的,业主单位凭房票、县住建局备案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相应款项原则上应当拨付至业主单位指定账户

1.现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满3个月,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2.期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满3个月,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完成交付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九、组织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本县行政区域内房源、准入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以及行政区域外房源的对接和信息发布工作;征迁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的开具及兑付结算等工作;县发改、资规、财政、国资、审计、税务城投、农投等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源市场化要求的相关工作。

十、其他规定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凭征收补偿协议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房屋征收房票与我县产业工人房票等不得叠加使用。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房源库内房源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开发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将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由此对房票使用人造成的损失,房源提供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合同,或者以先签后撤网签合同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奖励补助及其他优惠政策,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解除买卖合同的,已享受奖励补助的予以追回

纪检监察、公安、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2025****日起施行试行期**。《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常政办发20243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