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5 16:5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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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常山县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为2025年6月5日至6月1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16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郑昕
电子邮箱:505868780@qq.com
联系电话:0570-5022468
通讯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59号。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1
常山县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常山县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激励先进、鼓舞士气的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常山县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县委县政府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为县委、县政府争得国家级、省级荣誉作出决定性贡献,且影响较大的;
(三)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完成本县及上级重大或特殊任务,成绩突出的;
(五)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县政府对集体、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六、嘉奖、记三等功由县政府审批。
七、对集体和个人实施行政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奖励工作联审小组,由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组成,根据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奖励工作方案。
(二)申报单位(部门),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填写“集体或个人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说明,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
(三)奖励工作联审小组开展联合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对象初步名单。
(四)县人力社保局针对奖励建议对象统一开展征求意见,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社工部、法院、公安、营商办、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征求纪检监察、社工部、法院、公安、审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营商办、生态环境、税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五)奖励工作联审小组结合征求意见对奖励建议对象进行会审,根据从严把握的要求,确定拟奖励对象,并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进行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奖励对象予以表彰。
八、行政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于每年12月初启动。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显著贡献的,可及时给予奖励。给予及时奖励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控制奖励比例,嘉奖不超过直接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记三等功不超过百分之三,直接参与人数较少的,根据工作表现情况统筹考虑。
对于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做出重大贡献,并已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简化征求群众意见等程序,由审批机关直接确定奖励对象。此类情形应从严把握。
对符合行政奖励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九、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个人,由县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十、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集体行政奖励。
(一)当年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当年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当年度本单位工作有一票否决事项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其他不应给予行政奖励的。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个人行政奖励。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或刑事处罚的;
(二)当年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其他不应给予行政奖励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个人获记功奖励后,当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十五、对个人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十六、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行政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个人奖励审批表
2.集体奖励审批表
附件1:
个 人 奖 励 审 批 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
民 族 | 籍 贯 | 出 生 地 | |||||
身份证号 | 参加工作时间 | ||||||
政治面貌 | 学 历 | 学 位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拟授奖励 | |||||||
奖惩情况 | |||||||
简 历 | |||||||
主 要 事 迹 | |||||||
申报单位(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机关(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机关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此表一式四份。
附件2:
集 体 奖 励 审 批 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集 体 名 称 | |||
负责人 姓 名 | 人 数 | ||
拟 授 奖 励 | |||
曾受何 种奖励 | |||
主 要 事 迹 | |||
申报 单位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审批 机关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此表一式四份。
关于《常山县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健全完善我县行政奖励工作体系,我局起草了《常山县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主要原则
制定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奖励活动,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暂行办法为依据,立足于健全完善我县行政奖励工作制度。二是着力加强行政奖励的程序设计,在程序安排上力求全面规范、简便易行、务实管用。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充分运用好行政奖励工作来激励先进和推动工作。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常山县人民政府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二)明确行政奖励申报审批主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常山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明确行政奖励项目要素:给予及时奖励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控制奖励比例,嘉奖不超过直接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记三等功不超过百分之三,直接参与人数较少的,根据工作表现情况统筹考虑。
(四)明确行政奖励管理程序:成立奖励工作联审小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奖励工作联审小组开展联合评审,确定拟奖励对象,在统一开展征求意见后,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进行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奖励对象予以表彰。
(五)明确行政奖励实施行为: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个人,由县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