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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新昌乡新昌村村民刘土华违法占地建筑物拆除事项社会风险征询公众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8 15:4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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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人士、各利害关系人:

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衢州市方安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常山县新昌乡新昌村村民刘土华违法占地建筑物拆除事项”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况

经查,常山县新昌乡新昌村村民刘土华未经批准2022年底在常山县新昌乡新昌村29号自家房屋西南角开始建造附房,用于日常生活物资存放,并于2023年底完工。根据衢州远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测绘成果报告显示,刘土华未经批准建造附房占地面积共46.80平方米。根据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常山县国土利用现状局部图(2022)》、《常山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显示,刘土华所占用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地类为水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2025年2月7日,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18号),限当事人刘土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80平方米水田上建设的附房。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没有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在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下一步,将实施强制拆除。

二、社会风险评估主体

单位名称: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社会风险评估实施主体

单位名称:衢州市方安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2幢701室

联系毛先生   

邮箱:1049054820@qq.com    联系电话:13857006648

四、征询内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拆除事项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为主。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1)拆除事项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2)拆除事项对当地社会稳定是否会产生风险,如有,主要在哪些方面;(3)对拆除事项持何种态度;(4)有何意见和建议;(5)非社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范围。

、公告说明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社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发布单位: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