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6 15:3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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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常山县司法局、常山县财政局起草《关于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27日(7个工作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司法局。联系人:谢晓燕,联系电话:0570-5020008,联系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52号常山县司法局。
附件:1.文件起草说明
2.《关于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司法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1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常山县司法局联合常山县财政局起草《关于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深化调解工作标准化改革,根据《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发〔201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常委办发〔202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常山县司法局、常山县财政局草拟形成《意见》。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存在承接主体资质参差不齐、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需通过制度明确规范。
《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发〔201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常委办发〔2024〕33号)等文件已提供框架支持,县财政预算机制成熟,社会组织参与调解服务的积极性较高,《意见》具备可行性。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明确人民调解服务购买主体(司法局、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与承接主体(调解协会、品牌工作室等)的权责边界。二是明确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三是规范购买流程,避免随意性操作,确保公平公开。四是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评价,防止资金滥用。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明确主体资质。购买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县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需依法登记并备案,具备专业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二是明确购买内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人民调解辅助性事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矛盾纠纷预防、排摸及分析研判,其他与人民调解有关的服务事项。三是规范购买程序。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涵盖编报计划、确定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程序合规。四是严格资金绩效管理。将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施“从实从紧”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承接主体选择挂钩。
附件2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深化调解工作标准化改革,根据《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发〔201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常委办发〔2024〕3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购买主体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原则上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一)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二)人民调解辅助性事务;(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四)矛盾纠纷预防、排摸及分析研判;(五)其他与人民调解有关的服务事项。
四、购买程序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一)编报计划。购买主体依据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计划。
(二)确定承接主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应当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监督。
(五)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人民调解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五、资金管理
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在县司法局和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遵循从实从紧的原则,严格实施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体制和机制建设。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由常山县司法局、常山县财政局负责解读,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