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1 14:1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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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加快推进全县养老领域公共服务一体化,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民政局。联系人:徐建军,联系电话:0570-5013275,电子邮箱:csxjj@163.com,联系地址:常山县文峰西路12号民政大楼。
附件:1.《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加快推进全县养老领域公共服务一体化,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加快推进全县养老领域公共服务一体化,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编写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确定了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目标,构建1家综合型康养服务中心、1家保障型社会福利中心、3家区域普惠型社会福利中心、6家以上乡镇级养老机构、N家乡镇(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重点的“1136N”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有康养”水平。
《实施方案》确定了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步骤。一是分阶段运营第四社会福利中心,二是全面加强运营管理,三是做好养老机构移交管理。
《实施方案》确定了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四、其他事项
建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特困人员区域化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常山县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加快推进全县养老领域公共服务一体化,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经研究,决定实施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1家综合型康养服务中心、1家保障型社会福利中心、3家区域普惠型社会福利中心、6家以上乡镇级养老机构、N家乡镇(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重点的“1136N”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有康养”水平。运营常山县第四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全县特困集中供养人员“一院供养”,其他公办养老机构不再承接特困供养职能;常山县康养服务中心、常山县第二社会福利中心、第三社会福利中心实行公建民营;金川街道、辉埠镇(含宋畈)、白石镇、芳村镇、东案乡、同弓乡、招贤镇等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由县民政局直管,分批实行公建民营。
二、方法步骤
(一)分阶段运营第四社会福利中心
1.2025年5月底前,完成常山县第四社会福利中心护理床等物资采购及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入住条件。
2.2025年6月上旬,完成常山县第四社会福利中心护理等劳务服务外包、食品配送等公开招标投标工作。
3.2025年6月底,分批次完成常山县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常山县第三社会福利中心、辉埠镇养老服务中心、东案乡养老服务中心、芳村镇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转运工作。对于不愿入住常山县第四社会福利中心且符合分散供养政策的特困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分散供养。
4.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常山县第二社会福利中心、第三社会福利中心以及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资产、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运营管理
1.加强特困集中供养工作运行力量配置。常山县第四社会福利中心采取政府直营模式进行运营,由县民政局选派干部负责管理。医疗保障由县级公办医疗机构负责。
2.保障特困集中供养工作相关经费。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文件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消控专业人员。护理、保洁保安、食品配送等采取第三方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3.做好相关人员后续处置工作。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属地养老机构现有工作人员疏导工作。现有工作人员可自愿申请到常山县第四社会福利中心就业,中标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将根据人员年龄、素质、岗位匹配等情况择优录用。
(三)做好养老机构移交管理
1.结余资金管理。组织对常山县第二社会福利中心、第三社会福利中心以及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原则上“钱随人走”。
2.资产清点管理。对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摸清其资产、资金情况,财务相关资料、资产清单等由乡镇(街道)移交县民政局,资产运营权交由县民政局。资产移交后根据编办工作要求,办理机构注销。
3.盘活养老机构。2026年6月份前,常山县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常山县第三社会福利中心、常山县康养服务中心以及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吸收社会老人入住。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统筹协调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负责工作分工和督导推进。
县民政局:具体实施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负责区域普惠型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级养老机构公建公营各项准备工作,做好方案拟定、调查摸底、人员转运、常态运营、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指导民政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做好涉及功能调整的乡镇级养老机构结余资金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中的“医养结合”工作,负责特困人员医疗保障,加强人员转运过程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县委编办:落实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过程中的机构设置、人员力量及更新机构名称等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县审计局:指导业务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功能调整的公办养老机构做好审计工作。
县交通局:指导常山县第四社会福利中心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设立公交站点。
县消防救援局: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过消防验收。
乡镇(街道):做好特困人员调查摸底、政策解读、人员转运,确保安全稳定,妥善处理养老机构原有工作人员分流和相关资产登记、移交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实施协同推进。建立县政府统筹领导、民政部门综合协调、职能部门联动配合、属地政府具体落实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政策衔接、资源统筹、责任明确的工作格局。各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密组织实施,落实风险防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加强“一院供养”过程分析,妥善解决老人适应性困难、家属抵触情绪等问题,做好原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分流安置,依法保障其劳动权益,避免引发群体性矛盾,确保“有序融合、平稳转运”。严格资金监管,健全财政资金全流程监管机制,规范各类资金使用,严禁挪用、截留或虚报支出。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特困人员“一院供养”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直管”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提高社会知晓度。重点向特困人员及其家属宣传集中供养的优势和服务内容,消除思想顾虑,引导其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作。同时,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正面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关心养老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此通知自2025年X月X日施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特困人员区域化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