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0 16:0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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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山县2025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及退出对象的公示
经逐级审核确认,现对2025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简称“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简称“特别扶助”)新增及退出对象进行公示。2025年奖励扶助新增对象2294人、退出对象522人;特别扶助新增对象81人、退出对象7人;合计新增对象2375人,退出对象529人。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
出现下列情况的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4.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5.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6.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三级及以上,转为特别扶助对象。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的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三、工作流程
经本人申请、村级初核、乡级初审、县级审核确认,现将2025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及退出发放对象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3月19日止。
举报电话:常山县卫生健康局 0570-5026731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2025年经审核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xls
2.2025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发放对象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