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0 14:1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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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县政府起草的《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3月2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山县白马路161号)。联系人:胡克政,联系电话:(0570)5032199,联系邮箱:659478023@qq.com
附件:1.《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送审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工程采矿”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以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为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规模,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量,减少生态破坏。
(二)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确需设置采矿权的要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三)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该类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不得擅自扩大施工红线采挖砂石,严禁以私自出售或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砂石料。
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采矿工程建设项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而进行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及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按规定处置。
3.矿产勘查工程项目。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按规定处置。严禁以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为名行采矿之实。
二、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监管与处置程序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料处置审批制度,明确申报主体、处置主体、办理程序和实施要求。项目业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运。
1.申报。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中发现有富余矿产资源(土方)的,项目业主须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向县资规局提出砂石料处置申请,结合项目特性,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范围红线图等资料,项目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开挖方量和自用方量。
2.审批。县资规局牵头组织县住建局(渣土办)等相关单位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踏勘,对确属于工程采矿范畴的上报县政府批准。对于土方、残破积层、中、高程度风化的岩土(统料宕渣),由县渣土办按渣土管理、处置。
3.实施。本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按时缴入县财政账户。相应处置成本由乡镇自行向县财政申请返还。
4.备案。乡镇(街道)在完成砂石料公开竞争处置后,形成处置情况表,报县财政局及县资规局存档备查。
三、“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结合基层治理,将保护矿产资源、防范违法开采等职责落实到网格员、网格长的重要职责;属地村主职干部要进一步压实“守土”责任,严防死守,对所在行政村域内发生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切实履行制止、上报、配合执法的义务。
四、部门协作
形成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多维度监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监管办、县住建局、县林水局要发挥职能优势,共同加强对工程项目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
(一)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督促项目业主加强项目初期的测量或勘测工作,对工程施工开挖砂石矿产及砂石料处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县级立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中同步开展矿产资源平衡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三)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石料处置收益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资规局重点加强对工程性采矿备案使用等对象的监管,发现工程项目矿产资源违规处置问题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违法线索。
(五)县监管办负责做好砂石料竞争性交易业务指导和平台保障工作。
(六)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工程中渣土的管理、处置工作。
(七)县林水局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的巡查和线索移交,并责令和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植被恢复。负责加强对林地项目改造的管理。
五、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要依法共同打击违法开采,坚持便于执法取证、从快从重打击的原则,主动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面上巡查。重点加强非特定对象违法开采的查处,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行刑衔接。
(二)县公安局要严格管控炸药开矿行为,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对重大违法开采和违规处置、盗窃矿产资源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查背后的“保护伞”问题; 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
(三)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任何(个人或单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进行生态追偿。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加工矿产资源行为。
(五)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运输矿产资源超限超载、抛洒滴漏行为,发现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六、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不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与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在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中,建立容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宽容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逐步完善和规范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完成申报工作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办法处置。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料处置申报表
xx号
项目名称 | 立项批文号 | ||||
项目位置 | |||||
用地批文号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 ||||
设计砂石开挖量 | 自用砂石量 | 拟处置砂石量(估算) | |||
建设单位申报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属地乡镇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财政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住建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政府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应处置总量 | ||||||||
处置情况 | 处置方式 | 总量 | 自用量 | 处置量 | 评估情况 | 成交情况 | 汇缴财政情况 | 处置合约情况 | 备注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⑨ | |
整体处置 | |||||||||
分批处置 | |||||||||
注:①中处置方式分为整体处置和分批处置,一次性由同一主体竞得的为整体处置,由不同主体竞得的为分批处置;②③④中按竞得主体填写(xx矿种xx千吨);⑤中填写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引用的结论,(根据xx评估报告,评估价xx万元);⑥中填写(xx时间xx主体通过xx平台以xx方式xx万元竞得);⑦中填写(xx时间缴纳xx万元);⑧中填写竞得单位处置协议上的处置时间,去向。
(由所在地乡镇填报 一式三份 所在地乡镇、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3
xx项目联合踏勘会议纪要
根据xx文件精神,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组织召开了xx土石方处置联合踏勘会议,xx出席会议,与会人员踏勘了现场,并讨论xx土石方处置的相关方案,现将会议议定事项备忘如下:
一、xx项目施工开挖发现一定数量的土石方,根据现场踏勘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此项目开挖的石方质地较硬,可用于xxxx,多余石方需处置根据xx文件要求,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处置。
二、施工单位石方开挖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处置。
三、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石方处置要做好矿石的价格评估、公开竞争等相关工作,在处置过程中避免道路污染、跑冒滴漏和超限超载。处置工作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需将《处置情况备案表》报报县财政局及县资规局存档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此项目开挖的土石方偷挖盗采,参会单位要全力配合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土石方的处置工作,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实施,避免出现非法阻工现象。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禁止超红线范围、超设计标高开挖;监理单位务必要负责做好此项目红线开挖范围(界限不清地方需设立明显标志)、标高的施工监管。
六、若项目产生的多余土方需外运或调剂需通过消纳场地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才可进行合理合法堆放,不得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不得造成环境破坏。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依照职责,加强对此项目土石方处置工作的指导;属地街道和业主单位要负责做好此项目土石方处置的政策处理等协调工作,争取当地群众理解,避免产生矛盾。
会议要求:各参会单位要落实好会议决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好各自职责,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确保xx项目土石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参会单位:xx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关于组织参加 xx项目联合踏勘会议签到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联系方式 |
材料清单:
1、项目备案表或批复
2、施工用地红线图
3、用地审批资料
4、设计方案
5、需做地勘的项目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现状图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4月1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为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常山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严格 “工程采矿” 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立本县 “工程采矿” 管理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常山县现行管理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71号),出台时间早于上级文件,现必须调整或重新公布。本次政策起草,依据上级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完善常山县“工程采矿”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明确适用范围:“工程采矿” 指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建设项目需考虑原始地形地貌,遵循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原则,合理确定施工采挖砂石土规模,减少土方开挖量和生态破坏,严禁以施工为名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确需设置采矿权的需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2.不设采矿权的 “工程采矿” 情形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用于本工程,剩余部分按规定处置,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或擅自处置。
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采矿工程建设项目,在矿区范围内按审定方案产生的砂石料优先自用,剩余部分按规定处置。
矿产勘查工程项目,探矿权人按批准方案开展勘查工作,采用硐探或坑探等施工开采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按规定处置。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按方案及设计产生的土石料,允许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剩余部分按规定处置,严禁以修复工程为名行采矿之实。
3.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监管与处置程序
申报:项目业主在工程开工前,若发现有富余矿产资源(土方),需向县资规局提出砂石料处置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施工范围红线图等资料,设计方案中明确开挖方量和自用方量。
审批:县资规局牵头组织多单位联合踏勘,对属于工程采矿范畴的上报县政府批准,土方、残破积层、中、高程度风化的岩土(统料宕渣)由县渣土办按渣土管理、处置。
实施: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料由所在地乡镇 (街道)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处置收益缴入县财政账户,处置成本由乡镇向县财政申请返还。
备案:乡镇 (街道) 完成处置后,形成处置情况表,报县财政局及县资规局存档备查。
4.“属地管理” 责任: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落实保护矿产资源、防范违法开采职责到网格员、网格长;属地村主职干部要严防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履行制止、上报、配合执法义务。
5.部门协作:多部门形成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多维度监管。县发改局、财政局、资规局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合法性审查、石料处置收益监管、工程性采矿备案监管等方面开展工作。
6.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等单位依法共同打击违法开采,各单位依据职责查处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无证无照加工、运输违法等行为。
7.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办法及法律法规执行、履职不力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容错机制,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完善和规范矿产资源处置工作。
五、起草过程
1.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在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12月7日,未收到意见。
2.开展社会风险评估。2023年11月份,委托衢州市腾川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同步开展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公示公告、调查问卷、职能部门走访调查、网络舆情调查、座谈论证等方式广泛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支持本次调整完善常山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办法。2024年5月20日,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为中低风险。2024年5月24日,评估事项经县委政法委备案。
3.组织座谈论证。2024年1月23日,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级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召开座谈论证会,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完善常山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办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