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167B/2025-86055 | 公开方式: | {opentype} |
| 文号: | 常财企〔2025〕6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11330822002624167B/2025-86055
主动公开
常财企〔2025〕6号
2025-10-20
常山县财政局
有效
HCSD-12-2025-0001
发布时间:2025-10-21 11:0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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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12-2025-0001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金融服务中心
常财企〔2025〕6号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金融服务中心关于
印发《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制定的《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金融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20日
常山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管理办法
为鼓励引导本县银行加大对县域内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在常山县依法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贷款。本办法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县财政出资设立,对合作银行为本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与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各商业银行。
(二)由常山县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简称托管机构)。
二、补偿机制
(一)补偿对象
在常山县依法生产经营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所属行业未列入负面清单。
(二)补偿条件
1.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执行。
2.不良贷款需在项目向托管机构备案之后且贷款时间超过半年,未备案项目或者备案后半年内形成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3.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代为采购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货质押贷款等,不包括(房产)抵押类贷款。上述贷款可含自然人保证担保,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其他各级财政风险补偿政策补偿的贷款。
4.单个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对科技型企业、县里重点扶持打造的产业链项目可放宽上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含)。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5.贷款项目实际执行利率在同期LPR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BP。县财政给予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日均余额1.5%的补助(资金池业务日均贷款余额需达到6倍及以上)。
(三)补偿标准
合作银行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20%,剩余80%由合作银行承担。合作银行已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当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5%或超过该合作银行资金池总量的10%时,即暂停办理该合作银行备案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不良贷款率降至5%以内或不良贷款赔付总额降至资金池总量的10%以内后恢复办理。年度资金池贷款项目余额未达到6倍(含)以上的,下年度按适当比例调低资金池资金。年度资金池贷款项目余额达到10倍(含)以上的,下年度按适当比例调高资金池资金。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规模。资金池规模暂定为1亿元,首期规模为2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存贷规模在200亿元以上的,最高合作出资4000万元;100亿元-200亿元之间的,最高出资2000万元;100亿元以下的最高出资1000万元)。贷款规模控制在资金池规模10倍比例。
(二)资金存放。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参照政策性担保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运营,并接受县金融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应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仅可投放于银行存款类产品,不得用于投资等支出。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三)托管要求。托管机构按年度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年度资金委托管理费按照日均贷款余额的0.5%提取。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托管机构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至县金融中心。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等。县金融中心据此提出当年的资金池增资、调整和相关补助计划,经县财政审核后,一并向县政府报告批准。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同一银行同一主体的转贷业务不算新增),合作银行应按照托管机构要求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放(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的项目信息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
(二)风险补偿申报。判定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合作银行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并上传贷款项目相关资料,以及提交申请前10个工作日内的企业征信报告。
(三)风险补偿审核。托管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金融中心提出补偿初审意见。
(四)风险补偿确认。由金融中心确定风险补偿申请后,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拨付补偿资金。
(五)追偿。全权委托合作银行进行追偿工作,托管机构协助贷款银行办理追偿等相关事项。追偿回收款按比例(追偿回收款×补偿比例)及时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不扣除实现债权费用)。合作银行每年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
(六)核销。对风险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已发裁定执行终结后的补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银行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金融中心确认后,予以核销。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收回(含部分收回)逾期贷款的,应在收回逾期贷款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机构,并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已补偿的资金。
五、职责与分工
(一)财政局职责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和项目贷款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
(二)金融中心职责
1.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从贷款项目总额、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数量等指标对合作银行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合作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与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县金监支局等有关单位共享。
2.与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托管机构职责。
3.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4.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托管机构职责
1.负责依照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实施风险补偿工作。
2.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及运营。
3.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4.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进行受理和审核,向金融中心提出补偿意见,并根据金融中心的书面确认文件,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合作银行。
5.负责每半年向金融中心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和核销情况。
6.负责将风险补偿资金追偿资金直接缴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7.负责合作银行的确定。
(四)合作银行职责
1.严格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2.负责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3.负责补偿资金申报、后续清收和返还工作。
4.配合做好项目核销、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5.接受托管机构关于申报项目情况和贷后管理的不定期抽查。
六、附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常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