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01/2024-891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住建〔2024〕115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发布单位: |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01/2024-89147
主动公开
常住建〔2024〕115号
2024-12-26
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1-08 15:0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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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常山县地下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障燃气管线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减少因第三方施工造成的燃气管网破损事件发生,提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排开挖计划,科学组织实施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底完成年度开挖计划表(附件1)编排,报住建局汇总。协调施工挖掘时序,对同一路段存在交叉施工且影响市民交通出行的,督促建设单位调整施工时序,做到同期施工、统一恢复,避免反复开挖。各单位应尽可能考虑全面。
二、做好许可审查,提前告知概况
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并将项目规模、周期、开挖地点和深度等施工概况告知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详细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告知书及保护协议。原则上项目施工方应于开挖前10天向审批单位提出开挖申请,填写《常山县建设施工项目挖掘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告知工程概况,燃气经营单位确定施工是否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并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审核部门完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查实施细则,对安全管理措施等申请要件,应重点审查城镇燃气管道现状、安全保护方案(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等内容。
三、落实各方责任,交底管道保护
审批单位接收后,将施工申请相关事项告知管道燃气公司,管道燃气公司向施工方告知开挖区域内燃气管道走向等事项,并告知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见附件3)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要严格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燃气经营单位专业人员指导意见下安全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项目经理、施工员、桩机/挖机驾驶员等有关人员参与有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交底或培训。
燃气经营单位管道保护责任:燃气经营单位应配备管线巡查人员,定期开展管线巡检,维护管道设施以及标志标示。鼓励利用视频监控、管道探测定位、GIS信息系统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在第三方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配合,提供管道信息以及安全保护措施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专业人员监护指导。
监管单位管道保护责任:项目动土前,查验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书》:中心城区公共区域按涉路涉绿挖掘许可一件事审批管理;小区、社区内部挖掘由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的由社区)查验管理;乡镇街道、乡村道路两侧涉路涉绿挖掘由属地管理部门查验管理;乡镇小区、社区、村落内部挖掘由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的由村、社区)查验管理。
项目施工中,燃气经营单位应如实做好技术交底,明确告知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基本信息、安全保护范围及相应的管道保护措施,告知线段监管人员及基础应急处置方法,并在现场设置醒目的安全保护标志标识。
四、做好过程管理,预备应急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燃气经营单位应做好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燃气经营单位还应告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燃气管道损坏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施工单位在遭遇燃气管道损坏事件后,应第一时间拨打燃气公司维抢修电话:0570-5018435,说明事发地点和现场情况。并在泄漏区域外围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围观,杜绝火源。
燃气经营单位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迅速关闭泄漏管道上下游的管网阀门,切断气源。根据泄漏情况预估抢修时间,向可能受影响的下游用户发送停气通知,按规范流程完成抢修、检测、回填、置换工作后,向相关下游用户发送复气通知,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单位安排维抢修的同时应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督查科、县住建局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科、事故发生地执法队及上级管理单位汇报事件发生情况、供气影响及应急措施。
事件发生地执法所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根据事件情况开展后续工作。
五、加强项目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一)成立管道保护工作小组
项目施工时,由乡镇/街道、燃气经营单位、建设和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分别派员成立管道保护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搭建项目信息推送、共享平台,将工程项目落实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执法内容。
(二)开展严格顶格联合执法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严查严处快处典型案件,加大执法查处宣传力度,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
(三)实施联合惩戒
将建设作业活动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纳入建设行业相关诚信信用管理,通过公示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科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年度开挖计划表
2.建设施工项目挖掘审批申请表
3.常山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常山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1
年度开挖计划表
开挖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开挖时间 | 地点四至范围 | 开挖深度 | 开挖面积 | 作业内容 | 恢复措施 |
附件2
建设施工项目挖掘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建设施工项目挖掘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地址 |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 电话 | ||||||||||
挖掘地点 | ||||||||||||
挖掘范围种类及面积 | 人行道(路面材料:) 车行道(路面材料:) 机非混行道(路面材料:) 其他区域: | 长长长长 | 米,宽 米,宽 米,宽米,宽 | 米,面积米,面积米,面积米,面积 | 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 |||||||
申请挖掘时间 |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影响交通、水气管网等市政设施情况 | ||||||||||||
申请挖掘理由 |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 |||||||||||
示意图 |
(可附审批表后) | |||||||||||
管道燃气公司意见 | 挖掘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线或燃气设备:
涉管工程项目开挖前落实“三告知一承诺”: | 是□是□ | 否□否□ (盖章)年月日 | |||||||||
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属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附件3
常山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总称,不包括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距离输送天然气管道。
二、燃气场站设施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气入口压力 | 有围墙时 |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
低压、中压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3m区域 | 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0.5-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6m范围内区域 |
次高压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5m区域 | 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1.5-1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15m范围内区域 |
高压、高压以上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25m区域 | 调压室3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3-3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50m范围内区域 |
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对穿、跨越河(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