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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09- 05 1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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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城市经济,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就《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 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新增部分条款
(一)企业上台阶奖励。
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下简称“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营收增速超过当年平均增速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含相同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按最高档次计算,不重复享受奖励。属于数字经济行业分类的服务业企业以上奖励翻倍(若去年无营收基数,则无营收增速要求),若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给予补差奖励。
(二)“赛马”奖励。
1.针对非新成立的服务业企业:一季度依据营收收入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对营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排名为第一、第二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第二档对营收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五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全年依据营收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对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且排名为第一、第二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第二档对营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五的企业分别奖励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获奖企业个数不得超过符合同一标准企业个数的二分之一。(详见附件表格)
2.针对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即无去年同期营收基数的企业):对一季度营收达到行业上规标准以上且排名为第一、第二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全年度营收达到行业上规标准3倍以上且排名为第一、第二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获奖企业个数不得超过符合同一标准企业个数的二分之一。(详见附件表格)
(三)总部经济奖励。
新引进总部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汇总纳税,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营收中来自县外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自认定之日起6年内,按下列五档给予一定比例的营收奖励,其中:当年营收为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营收3.2%的奖励;营收为12亿(含)-20亿元的,给予营收3.04%的奖励;营收为6亿(含)-12亿元的,给予营收2.88%的奖励;营收为2亿(含)-6亿元的,给予营收2.72%的奖励;营收为8000万元(含)-2亿元的,给予营收2.56%的奖励。原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奖励到期后,若达到最高奖励档次且近5年平均营收增速达10%以上的,则企业可按该办法再奖励3年;若企业未达最高奖励档次的,但最后一年按上述标准能实现营收进档的,可按该办法再奖励3年。奖励期间,未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营收增速的,当年度奖励标准下降0.2个百分点;与上一年度相比负增长的,当年度奖励标准再降低0.3个百分点。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应综合考量其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带动成果,奖励金额以其产出情况为限。企业可根据需求,要求按月或按季预兑现奖励。
(四)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壮大。
鼓励我县平台型物流企业加快资源优化整合,对2024年1月1日起注册设立、具有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在常山县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以上且营收达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80万元。
二、修改删除部分条款
1.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4条“鼓励扩大进出口奖励”修改为“鼓励扩大进口。自营进口国外先进设备的,以海关核定进口到岸价格为依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每万美元再奖励1000元。”
2.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5条“支持贸易公平奖励”修改为“支持贸易公平。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等应对工作,经确认后,按其应诉费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7条“支持开拓市场奖励”修改为“支持开拓市场。经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按境内、外展会展(摊)位费的60%、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
4.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文件附则第2条“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已签订协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同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修改为“若本政策与其他优惠奖励有重复的,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5.删除《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2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相关内容。
6.删除《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16条“鼓励物流资源集聚”相关内容。
三、附则
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数据均以县统计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