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s3333/2024-873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综执〔2024〕3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发布单位: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效性: |
cs3333/2024-87383
主动公开
常综执〔2024〕38号
2024-08-22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25 15:2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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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领导班子核心作用,加强领导,正确决策,明确责任,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制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二条 设立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局班子成员和政策法规科人员为案审委固定成员,责任中队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及审核人员为列席成员。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
(一)按规定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没款的案件;
(二)没收或者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案件;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案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上级领导督办、交办,媒体曝光,涉严重信访且未息访的案件;
(七)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
(八)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九)需要减轻、撤销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
(十)其他案件由政策法规科报分管执法领导研判认为需集体讨论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上会集体审查。
符合前款规定,应当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政策法规科提出并召集人员参加讨论。
第四条 案件承办中队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分歧焦点、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案审委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收集案件相关材料、证据,提交案审委成员审查。
第五条 案审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固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案审委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无法出席时,可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案审委讨论案件时,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回避。
第六条 案审委主要对以下案件内容进行集体讨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听证报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意见;
(八)处理是否恰当,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违规人具备哪些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及免于处罚的情节;
(九)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讨论程序:
(一)承办人简要报告案情,包括经查实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案件疑点、难点,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承办中队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情况;
(四)政策法规科报告审核意见,若有其他部门集体讨论意见的,一并报告;
(五)承办中队分管领导发表补充意见;
(六)分管执法领导发表意见;
(七)其他分管领导发表个人观点;
(八)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参会成员的意见,作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判例为参考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案审委会议讨论结果。
案审委会议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记录,列席案审委会议的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按照案审委讨论的结果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陈述申辩、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组织讨论;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签名后,应将案件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讨论的过程及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因集体决定有误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擅自更改集体决定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以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