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s3333/2024-873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综执〔2024〕38号 成文日期: 2024-08-22
发布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cs3333/2024-8738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综执〔2024〕38号

  • 成文日期:

    2024-08-22

  • 发布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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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5 15:2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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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领导班子核心作用,加强领导,正确决策,明确责任,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制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二条  设立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局班子成员和政策法规科人员为案审委固定成员,责任中队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及审核人员为列席成员。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

(一)按规定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没款的案件;

(二)没收或者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案件;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案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上级领导督办、交办,媒体曝光,涉严重信访且未息访的案件;

)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

(八)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需要减轻、撤销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

)其他案件由政策法规科报分管执法领导研判认为需集体讨论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上会集体审查

符合前款规定,应当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政策法规科提出并召集人员参加讨论。

第四条  案件承办中队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分歧焦点、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案审委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收集案件相关材料、证据,提交案审委成员审查。

第五条  案审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固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案审委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无法出席时,可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案审委讨论案件时,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回避。

第六条  案审委主要对以下案件内容进行集体讨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听证报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意见;

(八)处理是否恰当,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违规人具备哪些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及免于处罚的情节;

(九)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讨论程序:

(一)承办人简要报告案情,包括经查实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案件疑点、难点,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承办中队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情况;

(四)政策法规科报告审核意见,若有其他部门集体讨论意见的,一并报告;

(五)承办中队分管领导发表补充意见;

(六)分管执法领导发表意见;

其他分管领导发表个人观点;

)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参会成员的意见,作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判例为参考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案审委会议讨论结果。

案审委会议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记录,列席案审委会议的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按照案审委讨论的结果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陈述申辩、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组织讨论;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签名后,应将案件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讨论的过程及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因集体决定有误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擅自更改集体决定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以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