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6201392/2024-864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天办〔2024〕3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发布单位: | 天马街道办事处 | 有效性: |
1133082206201392/2024-86475
主动公开
常天办〔2024〕37号
2024-05-20
天马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8-07 17:0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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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天办〔2024〕37号
关于做好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核查工作的通知
街道所属各行政村、社区,各办公室(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社会救助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管理服务,促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全面落实,推进街道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复核年审工作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凡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均有权向天马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申请以户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核查程序。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38号),明确各村(居)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各村(居)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组团联村(社)团长、驻村干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定,审核。
3.规范公示程序。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每次不少于7天)。按照低保程序,各村(居)应该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规范民主评议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应当视情开展低收入农户对象的民主评议。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1.落实低保分类救助和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因残、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致贫的低保家庭,保障标准按照实际收入核算,实行分档补差、动态管理。其中,低保家庭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该对象本人低保补差享受全额低保金。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对已死亡的低保对象以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要及时办理退出低保。
2.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严格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及《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助〔2018〕146号)的规定,在入户调查(查看实际生活情况,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及收入来源)、邻里访问(听取群众意见)、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公正认定。进一步完善低保救助申请家庭诚信制度,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必须在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表上签字。
3.完善低保工作义务督查员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社)低保义务督查员制度,低保义务督查员由村(社)从热心于社会救助事业的同志(乡镇人大代表、退休老教师、退职老干部等)中推荐担任,每个村(社)确定1名低保义务督查员,对村(社)低保民主评议、调查、报批、公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完善低保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根据《常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9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村(社)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村(社)要动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参加本村(社)五水共治、保洁、保绿、保安等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社会服务,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
5.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衢市民〔2018〕64号)文件要求,明确备案对象、备案内容,严格备案程序和责任追究。
二、做好重度残疾对象,三、四精神智力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单独施保工作。
严格按照《常山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常民字〔2008〕54号)规定以及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20〕14号)文件精神,对享受单独施保的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切实保障重度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基本生活,及时将低边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一)低保家庭中的成员,有一、二级成年持证重度残疾对象、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的,该对象本人享受全额低保金。
(二)低保边缘户家庭有一、二级成年持证重度残疾对象,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对象和重病患者的,该对象本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享受全额低保金。
三、规范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 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1〕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程序,做好供养协议签订工作,及时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纳入机构供养。
(一)明确特困人员的认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由本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二)明确供养必须规范办理手续。经审批确定后特困人员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与供养对象、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护理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签订的供养协议应及时上报一份给民政局备案。
(三)明确做好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会及时根据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劳动能力、赡抚养人等条件的变化,做好动态退出和新增工作。重点核查60周岁以下和家庭经济状况有变动的特困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及时稳妥地做好清退工作。
四、认真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6〕214号)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的要求,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认定工作。
(一)明确认定范围和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具有本县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超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
(二)严格认定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通过省大救助系统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退出或者纳入。
五、规范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各村(社)要切实按照《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20〕15号)文件精神,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办理临时救助并将相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民字〔2020〕44号)文件精神,做好月低保标准4倍额度以下的临时救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专项救助核查工作组,切实做好年度核查工作。要教育群众树立以“要低保”、“争贫困户”为耻,以“自食其力、勤劳致富”为荣的理念。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落实各自职责。村(社)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村(社)入户调查率达到100%。
(三)强化责任追究。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要求各村(居)民政工作人员规范填写申请表、调查表、汇总表并要求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家庭提供相关材料,于6月30前上报街道民政办。
联系人:天马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廖新
联系电话:13587021796(浙政钉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