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63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4〕46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6381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4〕46号
2024-07-31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4-0008
发布时间:2024-08-03 10:0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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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统调整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扩大行政划拨供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和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用地项目,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
二、严格划拨价款区片划分
全县范围内划拨价款区片划分以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范围线为界,范围线内为城区、范围线外为非城区,详见下图(见附件)。
三、严格执行划拨价款标准
划拨价款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有关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土地报批相关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业主应将土地划拨价款纳入项目预算。
我县所有以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原则上应按项目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缴纳划拨价款,区片划拨价款标准详见下表。
常山县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表
区片 | 范围 | 划拨价款标准 (万元/亩) |
城 区 | 西至经开区金川片区和新都片区,北至经开区辉埠片区与辉埠支线,东至324省道,南至320国道和常山江。 | 60 |
非 城 区 | 城区以外区域 | 30 |
对政府投资的特殊公共设施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划拨价款标准。
对土地前期政策处理、土地报批、土地平整等费用已由项目业主支付的道路、公园绿地等公建民生项目,不再收取行政划拨价款,但项目业主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严格划拨价款收支管理
我县范围内的行政划拨供地项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土地所在区域的划拨价款标准,及时缴纳划拨价款。划拨价款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格式采集相关费源信息后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完成征缴入库,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政办发[2024]4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山县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HCSD01-2024-000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