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68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4〕4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6886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4〕49号
2024-08-21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4-0010
发布时间:2024-08-28 10:1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常山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和市容整洁,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本办法所称的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建设及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公共安全、管廊、公益广告牌、指示牌、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候车亭等设施建设。
(三)挖掘城市道路,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凡在常山县主城区范围内属于市政管养的城市道路从事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城市道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经许可挖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破坏城市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政审批事项。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及各赋权乡镇(街道)是城市道路挖掘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行为的巡查、查处。常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在城市道路挖掘涉及车行道、开道口等情况时,负责同县住建局联合管理审批管理工作。
(二)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定期会商机制,形成部门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共同参与,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明确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相关事项。
三、计划管理
(一)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于每年年初将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报送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召集部门会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每年年中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半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部门会商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
(二)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涉路施工活动需求和城市道路现状,相关部门会商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挖掘计划,通过后并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总体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在同一路段有挖掘需求的不同工程建设项目安排在同一时段同步施工。
(三)工程建设单位确需在已公示的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范围外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在计划挖掘路段开工前30日向县住建局提出调整申请,经部门会商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纳入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
四、许可管理
(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二)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挖掘城市道路申请、施工组织方案(平面图、断面图、恢复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及标志标线、杆件、窨井等破坏、迁移情况有关资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根据申请内容和规范要求,会同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挖掘路段进行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审核道路开挖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施工围护占用范围等,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提交《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承诺书》,县住建局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因自然灾害或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紧急抢修开挖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县住建局和县交警大队报告,并在开挖后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审批手续。
(四)下列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县住建局应先对审批事项进行初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上进行工程建设、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完成一段恢复道路交通后再开挖下一段。
五、市容管理
(一)因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候车亭、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公共绿地)的,设置单位应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根据城区风貌,审核款式、颜色、占用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等。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对使用期限到期的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持正常、完好。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六、施工管理
(一)掘路施工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施工前,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为:公布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并在右上角张贴审批二维码,以备巡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
(二)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按标准恢复道路,并通知县住建局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修复管理
(一)城市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二)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当采用沙石统料或混凝土浇筑回填致路面结构层底,回填密实度、混凝土强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修复等级不得低于原道路等级,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完成道路修复后,挖掘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报县住建局验收。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隐蔽工程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八、监督管理
(一)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挖掘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防治等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文明施工,减少占道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二)道路恢复应符合国家有关道路维修的技术规范。
(三)未按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无特殊情况未按期限完工,拒不落实县住建局要求的整改措施的,由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采取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县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县住建局应加强道路挖掘的施工质量监督工作,县执法局应加强挖掘道路过程中的巡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确保城区道路完好。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常政办发[2024]4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CSD01-2024-001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