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4/2024-86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
发布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4/2024-86784
主动公开
2024-08-26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4- 08- 26 1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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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关于2024年8月26日拟对浙江雄狮工贸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套保温杯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30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浙江雄狮工贸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套保温杯生产线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埠片区
建设单位:浙江雄狮工贸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公司拟投资2250万元,购置喷塑线、注塑设备、纸箱生产设备等,并对现有设备进行自动化改造,实施年产700万套保温杯生产线改造生产项目。
公众参与情况:已网上公示项目环评报告文件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环境 | DA001自动抛光废气1 | 颗粒物 | 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中的标准 | |
DA002自动抛光废气2 | 颗粒物 | 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
DA003人工抛光废气 | 颗粒物 | 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
DA004油性漆喷漆废气、油性漆喷漆后烘干废气、热转印/丝印及其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 | 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臭气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收集经水帘+水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的相关标准 | ||
DA005水性漆喷漆废气、水性漆喷漆后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收集经水帘+水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的相关标准 | ||
DA006喷塑废气 | 颗粒物 | 收集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中的标准 | ||
DA007喷塑后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的相关标准 | ||
DA008破碎废气 | 颗粒物 | 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的标准 | ||
DA009注塑废气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的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 | ||
DA010印刷废气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中的标准 | ||
厂房一 | 焊接废气 | 颗粒物 | 加强车间通风 |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 | |
抛光废气 | 颗粒物 | ||||
油性漆喷漆废气、油性漆喷漆后烘干废气、热转印/丝印及其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 | 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颗粒物、臭气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
水性漆喷漆废气、水性漆喷漆后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
喷塑废气 | 颗粒物 | ||||
喷塑后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
破碎废气 | 颗粒物 | ||||
注塑废气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
纸箱车间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加强车间通风 |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 | ||
地表水环境 | DW001/厂区废水总排口 | CODcr NH3-N SS 石油类 二甲苯 |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 生产废水经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纳管; | 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
声环境 | 厂区生产车间 | 连续等效A声级 | 减振、隔声等措施 |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4类标准 | |
电磁辐射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一般固废 | 不锈钢边角料 | 有接收能力及资质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
不锈钢次品 | |||||
焊接头 | |||||
废抛光砂 | |||||
纸边角料 | |||||
废塑粉 | |||||
金属抛光粉尘 | |||||
塑料边角料破碎粉尘 | |||||
废布袋 | |||||
废分子筛 | |||||
一般物料废包装物 | |||||
生活垃圾 | 园区环卫部门 | ||||
危险废物 | 漆渣 | 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 | |||
废过滤棉 | |||||
废活性炭 | |||||
废催化剂 | |||||
污泥 | |||||
危险物料废包装物 | |||||
废润滑油 | |||||
废润滑油桶 | |||||
含油废劳保用品 | |||||
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 项目在危化品仓库、固废存储点、污水处理站采取三防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程度,项目废水收集管线敷设尽量采用“可视化”原则,即管道尽可能地上或架空敷设,做到污染物“早发现、早处理”,减少由于埋地管道泄漏而造成的地下水、土壤污染。厂区应划分为非污染区和污染区,污染区分为一般污染区、重点污染区及特殊污染区。非污染区可不进行防渗处理,污染区则应按照不同分区要求,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渗措施,并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0-5185128、5015431
通讯地址:常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