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58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自然资规〔2024〕4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5879
主动公开
常自然资规〔2024〕43号
2024-06-28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63-2024-0002
发布时间:2024-07-04 09:4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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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衢自然资规〔2023〕7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临时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一)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1.临时用地地类认定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2.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落实恢复责任。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三)临时用地使用规模
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主体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不涉及耕地的临时用地经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二)临时用地申请主体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不变。
(三)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审批表。
(2)单独选址项目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提供探矿权许可证(或者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委托合同)。
(3)土地权属材料。
(4)临时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含勘测定界图和矢量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图)、临时用地红线图、临时用地建设平面布局图、土地现状照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使用临时用地的,还需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申请人与属地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临时使用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由申请人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涉及承包土地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四至范围、面积与地类、用途、期限、土地复垦要求及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6)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和经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林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专家及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土地所有权人等开展论证)。临时使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恢复协议。
(7)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按规定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和河流水面的,由县林水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若临时用地范围内均为林地、草地、湿地的,直接由县林业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涉及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由县交通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涉及使用绿化用地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8)涉及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提交违法处罚到位的证明材料。
(9)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2.用地审查
(1)属地初审。临时用地申请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属地自然资源所现场踏勘后提出意见,并报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查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内政策处理与补偿、未批先用等情况。
(2)县级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初审材料后,局开发利用科、耕保科、空间科、批后管理中心、规划中心开展联审联批,具体审查项目选址(勘测定界)、复垦方案、复垦协议、复垦保证金及土地租金支付、土地用途认定等临时用地报批材料情况。
3.用地批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门账户,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批准材料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同步推送税务部门,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临时用地使用者办理完税手续。
四、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
(一)落实挂牌施工,接受公众监督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需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临时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挂牌,已批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挂牌。
(二)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通过月度巡查、跟踪管理等措施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管护期抛荒等行为,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临时用地审批结果,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前2个月向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到期通知书。对于在使用期限内未按照审批用途使用的,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按规定撤销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五、严格临时用地违法查处
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建(构)筑物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临时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向用地单位发送土地复垦催告通知书,催告其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如发现未批先用、超占面积、改变位置、改变用途、使用期满拒不退还、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移送违法线索,由县综合执法局和赋权乡镇依法查处。
六、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建(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复垦。已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且达到管护要求的,或因项目建设需要,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可以从土地复垦费专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者灭失、拒不复垦或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临时用地使用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具体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执行。
(一)复垦要求
使用耕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原地类;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移除硬底和建筑垃圾,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二)验收流程
1.一般程序
(1)乡镇初验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后,对提交的土地复垦资料进行复核,并实地踏勘土地复垦情况,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县级验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初验成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农业农村、林水、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实地踏勘并审阅土地复垦验收材料,讨论形成土地复垦验收意见。
(3)出具结论
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验收组意见,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组验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反馈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2.简易程序
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验收,符合复垦要求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
(三)复垦土地管护要求
使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在完成土地复垦并通过验收后,需对用地进行种植并管护,管护期一年,管护期内不得出现抛荒现象。
(四)复垦费支取
1.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移除硬底和建筑垃圾,平整场地,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可支取全部土地复垦费。
2.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的,可支取80%的土地复垦费。管护期满并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查看无异议的,可支取剩余20%土地复垦费。
七、其他
本文件自2024年7月26日起执行,如因上级有关文件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临时用地审批表
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6日
常自然资规〔202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