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61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发〔2024〕1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18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6176
主动公开
常政发〔2024〕18号
2024-07-18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0-2024-0002
发布时间:2024-07-23 15:1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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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
房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房票”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衢政发〔2024〕15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37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
(一)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衢政发〔2024〕15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37号)等文件,将原农民“集聚券”转化成用于农民集聚对象购买房源信息库内商品住宅或租赁常山县本地村集体公寓、老年公寓并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二)房票仅限于使用对象本户使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除租赁村集体公寓、老年公寓的集聚对象其宅基地上房屋退出补偿外,其他部分不予直接兑换现金。房票自出具之日起,使用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如需延长另行通告)。
二、使用对象
(三)符合《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8号)关于“户”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民集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自愿退出户内现有农村房屋、宅基地和宅基地资格权的;
2.自愿退出户内现有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继续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
3.申请农民集聚时未审批建房,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的。
(四)符合《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一本产权证仅集聚安置一个权利人。
三、使用方式
(五)购买常山县农民集聚房源信息库内商品住宅。使用对象使用房票购买常山县农民集聚房源信息库内商品住宅的,以房票票面价值直接折抵购房价款。
(六)租赁常山县本地村集体公寓、老年公寓。使用对象使用房票租赁常山县本地村集体公寓、老年公寓的,房票价值中的宅基地上房屋退出补偿部分可以依据使用对象申请直接予以兑现,其余部分用以折抵租赁公寓的房屋租金。
(七)购买衢州市房源信息库内的市区范围(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商品住宅。使用对象继续保留宅基地资格权或属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的,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衢政发〔2024〕15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37号)等文件精神,可以使用房票购买衢州市房源信息库内的市区范围商品住宅。
四、补偿补助内容和标准
房票价值由宅基地上房屋退出补偿、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资格权补偿和搬迁补助四部分组成,根据使用对象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具体补偿补助标准为:
(八)宅基地上房屋退出补偿。按照常山县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核算和补偿,房屋成新率计算,框混结构房屋按照95%、砖混结构房屋按照90%、砖木结构房屋按照85%、泥木结构房屋按照80%计;本细则施行前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房屋,户内可审批面积按照房屋补偿价的90%计算。房屋装修和超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宅基地补偿。以户内退出的房屋建筑占地(证载)面积为准,按照征地区片价的五倍进行补偿。户内退出的宅基地上房屋有未经依法审批的改扩建等情况导致建筑占地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户内退出的房屋有倒塌、拆除等情况导致建筑占地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建筑占地实际面积为准。
(十)宅基地资格权补偿。以户内退出的宅基地资格权面积为准,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通过流转等途径取得的户内宅基地资格权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十一)搬迁补助。对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别给予零星搬迁对象、整自然村搬迁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搬迁对象1万元/人、1.5万元/人和3万元/人的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对继续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按上述第(九)条规定认定的面积,给予500元/㎡的补助,每户补助上限为3万元。
下述人员不享有搬迁补助:
1.在申请人属地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之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2.因户口迁出等失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3.申请农民集聚时已经享受房改、住房补贴、住房保障等政策的人员;
4.按相关政策增计的虚拟人口;
5.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搬迁补助的人员。
五、保障措施
(十二)县集聚办负责房票申请对象资格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常山县农民集聚房源信息库并动态更新和公布房源信息;县农投集团负责统一收储运营房票使用对象腾退和自愿转让的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承包地等,统一负责房票的各类补偿、补助资金筹措和价值兑付等工作。
(十三)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搬迁农民子女入学服务,使用对象子女和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
(十四)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搬迁农民就业服务,加强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提升使用对象就业技能素质,打造“零工市场”,优化公益性岗位配置,为使用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机会,促进增收共富。
(十五)县金融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农民购房信贷服务,积极为使用对象提供购房贷款产品,符合条件的使用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等。
六、其他规定
(十六)根据浙江省异地搬迁和衢州市农民共富搬迁统计口径等有关规定,将《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规定的整体搬迁、整村搬迁的认定标准和集聚安置顺序调整如下:
1.将整体搬迁和整村搬迁的认定标准统一调整为:①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自然村80%及以上人口搬迁集聚;②其他村的自然村100%人口全部搬迁集聚。自然村的人口数据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自然村人口统计数据结合人口出生、死亡和户口迁移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2.将原七类对象的集聚安置顺序统一调整为按照“即时申报、即时审核、即时安置”进行集聚安置。
(十七)房票使用对象应当自集聚名单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异议复核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房票,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使用对象主动放弃购房安置权利。房票使用对象领取房票后至房票有效期限截止日未购房使用的,房票自动作废且不给予价值兑现,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十八)房票使用对象户内只有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可以由房票使用对象自行约定的子女作为商品住宅的产权共有人,与房票使用对象一起使用房票购买常山县农民集聚房源信息库和衢州市房源信息库内市区范围的商品住宅。
(十九)鼓励衢州市其他县(市、区)按照市域一体使用房票规定,购买常山县商品住宅,房票价值按照出票地相关政策规定由出票地进行结算和兑付。
(二十)本细则施行后自愿申请农民集聚的,《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关于宅基地上房屋退出补偿、宅基地退出奖励、非整自然村迁移奖励、整自然村迁移奖励(含自然村连片5户及以上整体搬迁)和进城入镇购房奖励等农民“集聚券”价值组成与核算的规定不再执行。
七、附则
(二十一)本细则施行前已领取农民“集聚券”的对象,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进行集聚安置;本细则施行前自愿申请但还未领取农民“集聚券”的对象,可以选择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规定进行集聚安置,也可以选择在本细则施行后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集聚安置。本细则施行后自愿申请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对象,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集聚安置。
(二十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三)本细则施行时间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常政发[2024]1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集聚“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CSD00-2024-000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