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单位:
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已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实名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保补贴。
二是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实名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保补贴。
三是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时间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补贴。
本通知中调整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山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