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4-857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4〕37号 成文日期: 2024-06-26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24-8577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4〕37号

  • 成文日期:

    2024-06-26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1-2024-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16:1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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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5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共同富裕,打通市县之间房票安置政策壁垒,有序推进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衢政发〔2024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推动市域一体使用房票,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尊重安置对象意愿,保障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坚持稳妥推进,先行在本县与市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县(市、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坚持共建共享,市域一体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设施配套。

二、房票类型及使用规则

(一)房票定义。

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是指特定对象(包括被征收人、搬迁人等)在衢州市域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是全市现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包含集聚券、安居券和共富券等)三种房票的统称。

(二)房票类型及适用对象。

1.房屋征收房票。县域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被征收,且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具体要求在我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内明确。

2.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符合政策性搬迁补助政策的农户。具体要求在我县农民集聚推行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相关实施细则内明确。

(三)适用房源。

房票适用于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以下简称市区范围)确定并对外公布可用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鼓励常山县范围内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纳入房源库内,并制定合理的房企让利政策。

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搬迁人)在市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变更一次,并最终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

(四)补助政策。

房屋征收房票补助根据我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及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确定。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补助按照我县农民集聚推行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相关实施细则进行确定。

(五)奖励政策。

房票使用对象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购房地按当地房票政策奖励标准,负责兑现奖励。

(六)房票结算。

房票使用对象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款大于房票票面金额时,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时,剩余部分可在房票原出票地按规定结算,具体要求以我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相关实施细则、农民集聚推行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房票使用对象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房票原出票地政府(或实施征收、搬迁主体)按出票地政策兑付房票。常山县作为房票原出票地的房屋征收房票按照我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房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农民集聚房票按照我县农民集聚推行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相关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房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市区范围内作为房票原出票地的,按照当地政策确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房票自原出票地发放之日起两年内使用(如需延长另行通告)。

三、组织保障

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分析研判房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决策,并督促落实;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房源及准入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农业农村局及乡镇(街道)负责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市域一体使用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房票申请审核、房票制作及开具发放等工作;县征迁事务中心及乡镇(街道)负责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市域一体使用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房票申请审核、房票制作及开具发放等工作;财政局、国资公司负责资金统筹保障工作。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48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施行前已实施征收(搬迁)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常政办发[2024]3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CSD01-2024-000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