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57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4〕3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5771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4〕38号
2024-06-26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4-0006
发布时间:2024-06-28 16:1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常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拓宽常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将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房票发放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用于购买特定房屋并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一种特定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房票发放单位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由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以下简称衢州市区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的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二、发放对象。本细则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常山县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或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
三、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我县房票安置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适用于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确定并对外公布可用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鼓励常山县范围内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纳入房源库内,并制定合理的房企让利政策。
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变更一次,并最终在常山县本地及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后进行结算。
四、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房票的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总额(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如被征收房屋涉及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货币奖励、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一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按期签约、按期腾空等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五、房源征集
(一)常山县行政区域内房票房源在本县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县住建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
(二)常山县行政区域内房票房源必须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具备70年产权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
(三)常山县行政区域外的房票房源由县住建局负责对接并公开发布信息。
六、房票使用
(一)房票不允许买卖、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只出具给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只出具给被征收人或其符合安置条件的户内成员。
(二)被征收人购买由常山本地和衢州市区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含同一楼盘的阁楼、储藏室、车库或车位),均可使用房票。
(三)房票所有人变更。
1.被征收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屋征收合同、房票转让协议、二手房买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所有人更名。
2.被征收人本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可以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更名。
3.房票所有人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房票所有人使用房票购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相关单位申领房票补助奖励。
(四)房票自发放单位签发房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房票实际使用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购置房票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
七、奖补政策
(一)补助政策。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补助。具体在各项目征迁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奖励政策。房票所有人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购房地按当地政策标准,负责兑现奖励。
八、房票结算
(一)房票所有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所有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不计息)由房票发放单位直接支付房票所有人,不再享受房票奖补政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房票发放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原则上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九、组织保障
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本县行政区域内房源、准入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以及行政区域外房源的对接和信息发布工作;房票发放单位负责房票的开具及兑付结算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市内县外房票在常山县使用的,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条件资格,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奖励资金兑付。县发改、资规、国资、审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源市场化要求的相关工作。
十、其他规定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开发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将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由此对房票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由商品房开发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商品房开发企业、相关单位、被征收人不得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房票奖励补助及其他优惠政策,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再享受房票奖补政策。
(三)纪检监察、公安、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中关于房票的产生、房源的产生及确定、房票的使用和结算等未尽事宜,参照市级有关房票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22〕55号)同时废止。
常政办发[2024]3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房屋征收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CSD01-2024-000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