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4/2024-855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
发布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4/2024-85532
主动公开
2024-06-18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4- 06- 18 1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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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关于2024年6月18日拟对浙江颖新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装饰面板、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年产10万平方米装饰面板、配件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常山片区众惠路8号万洋众创城5区5幢
建设单位:浙江颖新尚品家居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浙江颖新尚品家居有限公司拟投资3900万元,购买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常山片区众惠路8号万洋众创城5区5幢厂房建筑面积共10288.8m2,购置加工中心、立铣机、UV辊涂线等设备,从事装饰面板、配件的加工生产活动,形成年产10万平方米装饰面板、配件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情况:已网上公示项目环评报告文件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DA001机加工、砂光、喷砂粉尘排气筒 | 颗粒物 | 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 满足表3-19标准 |
DA002打磨粉尘排气筒 | 颗粒物 | 经水帘+水旋塔处理后25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 ||
DA003辊涂、喷边、喷涂和烘干晾干固化废气(含喷枪清洗及调漆废气)排气筒 | 乙酸丁酯、颗粒物、二甲苯、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TDI、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 | 水帘除漆雾+水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25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 ||
胶黏(封边)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车间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 | 满足表3-21标准 | |
手工抛光粉尘 | 颗粒物 | |||
101室车间面源 | 颗粒物 | |||
103室车间面源 | 乙酸丁酯、颗粒物、臭气浓度 | |||
104室车间面源 | 乙酸丁酯、颗粒物、二甲苯、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TDI、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 | |||
地表水环境 | DW001/厂区废水总排口 | CODCr 氨氮 SS 甲苯 二甲苯 苯乙烯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后一同纳管至常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及《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 |
声环境 | 生产车间 | 连续等效A声级 | 减振、隔声等措施 |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
电磁辐射 | / | / | / | / |
固体废物 | 一般固废 | 边角料 | 由具备接收资质及能力单位处置或资源化利用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生活垃圾 | 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
危险固废 | 粉尘灰 | 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 ||
打磨沉渣灰 | ||||
废漆渣 | ||||
污泥 | ||||
废砂纸 | ||||
废砂粒 | ||||
废润滑油 | ||||
废过滤棉 | ||||
废活性炭 | ||||
废催化剂 | ||||
润滑油报废包装桶 | ||||
危险物料废包装桶 | ||||
废喷枪清洗剂 | ||||
含油、油漆废劳保用品 | ||||
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 本项目在原料仓库、固废存储点采取三防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程度。厂区应划分为非污染区和污染区,污染区分为一般污染区、重点污染区及特殊污染区。非污染区可不进行防渗处理,污染区则应按照不同分区要求,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渗措施,并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 |||
生态保护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位于万洋众创城内,且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无须设置相应保护措施。 |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0-5185128、5015431
通讯地址:常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