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前公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的规定,现对拟安排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予以公告。
编号1号,女性,2021年5月8日出生,于2021年6月12日在常山县何家乡长风水电站门口停车坪被人发现;2021年7月13日,编号1号捡拾人向常山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常山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采集人像、指纹、血样信息,通过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查询,在系统中未发现编号1号属被拐卖、失踪儿童;2024年3月18日送入常山县社会福利院,因常山县社会福利院不具备抚养条件,故送衢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2024年4月20日,常山县社会福利院出具弃婴(儿童)综合评估报告,编号1号经评估具备送养条件。
常山县民政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