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200262401/2024-848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4-05-10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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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82200262401/2024-8487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成文日期:

    2024-05-10

  •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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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1 08:1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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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山县公安局、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山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了《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起草了《常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起草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对我建筑垃圾多年以来的管理经验、存在问题、管理措施等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多次实地调查了建筑垃圾管理的现状,充分听取了相关部门、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常依法行政办〔2020〕6号文件)的程序规定,先后向相关部门、企业征求意见,并发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起草过程中,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32条,吸收采纳意见建议27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衢州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办法总则、源头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内容,其中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关于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的规定

加强源头管理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十分重要,《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要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文本,且需向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设施配备进行具体明确。对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式进行明确。

(二)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筑垃圾运输是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专业化运输制度,以及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上述条款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源头管理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对车辆标识标志及车载辅助设备的安装进行统一规范。

(三)关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设置消纳场应当纳入整体布局和规划,并由相关部门明确选址。同时,要求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只可接收经相关部门合法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准运证的企业和车辆的建筑垃圾。

(四)关于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实施相关单位联合监管、考核评价等制度,规定了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运营不得出行的行为以及考核结果运用等内容,这一规定也是《办法》的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行为的重要规范。同时规定了建筑垃圾监管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投诉举报机制等内容。